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被指「无耻」 铨叙部:仍负保持品位义务
铨叙部提供
考试院去年6月修正公布后的《公务员服务法》,删除公务员不得骄恣贪惰等文字,被批「公务员服务法无耻,是谓国耻」。铨叙部今天表示,此一说法显系曲解,公务员行为本来就不可以损害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服务法修正是将原本可能有所遗漏的规定,改为更周延完整的规范方式,修正前后公务员均仍负有保持品位的法定义务。
《公务员服务法》去年修正时,删除原本第5条规定,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勉,「不得有骄恣贪惰,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等文字,被质疑是在删除公务员保持品位的法定义务。且完成修法的时间点,似乎还与卫福部政务次长王必胜被爆外遇生女有关。
铨叙部回应表示,此一说法显系曲解,服务法修正是将原本可能有所遗漏的规定,改为更周延完整的规范方式,修正前后公务员均仍负有保持品位的法定义务。
铨叙部说明,服务法之所以要删除原第5条骄恣贪惰、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文字,主要是因为公务员行为本来就不可以损害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而且骄恣贪惰,奢侈放荡等抽象文字,会有个人价值观与认知上的差异,难以客观判断。
所以考试院修法时,参考《公务员惩戒法》相关规定,将原本不得有骄恣贪惰、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相关文字,修正移列为第6条「不得有损害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之行为」,把无法逐一例示的情形,以一致的产生结果加以规范。
也就是现行服务法第6条对于公务员应保持品位的义务,不仅是规定公务员不可以有骄恣贪惰、奢侈放荡及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行为,只要公务员的行为造成损害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就是违反服务法规定。
铨叙部进一步澄清,铨叙部110年1月函报考试院审议的服务法修正草案中,上述条文就研拟作出修正,该草案于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则是因为108年11月29日公布的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要求服务法应于3年内针对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勤休方式,设定符合宪法服公职及健康权保障意旨之框架性规范,因此依照限期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完成修法,立法过程与特定新闻事件无关。
铨叙部强调,服务法修正前后对于公务员应保持其品位义务、维护公务纪律的精神,都没有变更,所以服务法修正后,公务员仍然不可以有骄恣贪惰、奢侈放荡等致损害公务员名誉及政府信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