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收钱是收贿?法定职权或实质影响力?最高法院仍无解
▲公务员收钱办事是否构成贪污,目前仍有争论。(图/视觉中国CFP)
公务员收钱办事是否就成立《贪污治罪条例》中的「收贿」行为,实务上有「法定职权说」及「实质影响力说」,争执许久。最高法院日前召开内部会议,会议中有法官提出日本理论「密切关联说」,认为即使收钱与法定职权无关,但若仍可被其职务影响,就应成罪;但这套理论与台湾实际状况不适用,目前最高法院仍未达成共识。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贪污案,二审采「实质影响力说」,重判他有期徒刑13年半。但上诉后,最高法院为了要采「实质影响力说」或「法定职权说」,陷入两难,以致案件停摆近2年,直到2018年间才撤销他的贪污罪部分,发回高院更一审。此外,最高检察署也针对前台东县长黄健庭立委任内的贪污案,以及台北县芦洲市(现为新北市芦洲区)市代林敏志的收贿案,提请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统一解释。其中黄健庭案部分于去年8月宣判,贪污部分最高法院以一、二审均无罪而由,而拒绝受理;至于林敏志部分,最高法院以「密切关联性之行为(即实质影响力)见解已趋一致」驳回。
据了解,最高法院当时讨论林敏志案时,当时法官会议中有人提出日本实务上认定贪污收贿的学说来判断「职务密切关联行为」,当时判断标准有三说(1)「公务说」;(2)「影响力说」;(3)「地位利用说」。「公务说」最为限缩,主张限定具有公务性质之准备或附随活动。「影响力说」主张,基于其职务可以影响公务行为时,该非公务行为(例如关说、请托)因和公务行为产生实质连结,故亦属「职务密切关联行为」。「地位利用说」主张,应考量公务员在实行该行为时,是否运用公务员地位而产生之影响力于其他公务员。
但本项讨论因我国公务员态样,不同于日本公务员。我国公务员分类上有政务官、事务官与民意代表,政务官与民意代表大多没有明文法定职权为何?此外,民意代表的行为还要细分为「议会内所为」与「议会外所为」等行为态样,并非日本学说就能完全套用、涵摄。此外,若牵涉到我国《贪污治罪条例》中的「图利罪」,该罪构成要件还包含「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日本学说将更难以使用。
因此最高法院并未达成最后的共识,对贪污罪的判断目前仍未有定论。但由最高法院近期的判决观察,实务上对于公务员收钱办事,若有法定职权者,就会依照「法定职权说」判刑;但大多数公务员均无法定职权,于此情形下,最高法院多以密切关联性之行为(即实质影响力)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