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玩水球遭路灯电击…脑损「开吃蜡笔石头+猛抓下体」 获国赔1761万
18岁吴姓男子2015年时与朋友在新竹一公园玩水球,未料玩到一半他却突遭一旁路灯电击,导致脑部缺氧受损,经诊治虽逐渐康复,但现在仍必须在特教班上课,还会不时吃石头、树叶、蜡笔等。一审法院判路灯管理单位新丰乡公所必须国赔1761万元,二审高院7日维持原判。仍可上诉。
吴男2015年10月3日下午与朋友在三元宫旁公园的洗手台玩水球,未料一旁路灯线路漏电,导致赤脚的吴男当场遭电击倒地,一度无呼吸心跳,紧急送医救治虽然恢复心跳,但脑部缺氧导致受损,现在不仅无法独立行走,日常生活也须他人协助照顾,另大脑认知功能方面的判断及思考也都无法正常执行。对此,吴男家属决定提告,向路灯管理单位新丰乡公所请求国赔。
法庭上吴男家属称,自从吴男受到伤害后,至今仍无法维持自理清洁,还会不时偷跑出去游荡及出现攻击破坏行为,又因他对于东西能否食用无法分辨,导致有吃同学蜡笔、卫生纸、石头、树叶、教具等行为,只要桌上可碰之处他一抓起就会往嘴里塞,甚至还会一直用手大力猛抓自己下体,情绪相当躁动。而受电击致脑损影响,吴男癫痫症状也频繁发生,用力咬管对抗呼吸器的情形下,进而造成了他牙齿松脱,甚至须接受植牙手术。
吴男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是因新丰乡公所未妥善保养、维护路灯所致,对此,一审向公所提出医疗、看护、劳动力减损、非财产上损害及精神抚慰金总计2935万8294元;二审降低金额,改求偿2180万4529元。
一审新竹地院认为,新丰乡公所对该路灯负有管理义务,却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定期派人巡视检查,有管理上的瑕疵,考量双方过失情节,最后判决国家赔偿1761万余元。
二审高院认为,路灯旁洗手台本为水源供应设施,且设置于公园内就是要供不特定人使用,未限制赤脚于公园内运动、游戏者,又洗手台周围也没有任何警告他人有电线钢缆垂落到地面,或需注意漏电、禁止玩水拖鞋的行为标示,因此难认吴男有过失行为。另经计算,吴男本应获国赔2180万余元,一审仅判1761万余元,新丰乡公所却还提上诉,二审法官审结维持原判,驳回公所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