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國稅局強調按耐用年數逐年依比率攤提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应以成本减去预估残值,按耐用年数逐年依比率提列折旧,不得间断。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企业取得折旧性固定资产,应以成本减去预估残值,按耐用年数逐年依比率提列折旧,不得间断。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不短于规定的耐用年数,逐年依比率提列且不得间断,若某一年度未提列,则要在应提列的年度予以调整补列,不可在其他年度提列。

若固定资产已达耐用年数表规定的使用年数,仍继续使用,则可以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原提列方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提列方式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于2016年元旦以1,200万元购入机器设备,采平均法计提折旧,耐用年数五年,预估残值200万元,将价值减去预估残值并除以耐用年数五年,得出每年应提列折旧200万元。

这台机器设备至2020年12月31日已达耐用年限,却仍在2021年提列折旧200万元,经国税局查核后,甲公司主张2019年因故未提列折旧,所以在2021年营所税结算申报时补提列折旧。

不过依相关规定,甲公司2019年漏未提列的折旧,应申请更正2019年营所税,而非在2021年补列。

此外,国税局调查后发现,机器设备在2021年仍继续使用,应另外依原估列的残值200万元,按甲公司重估的可使用年数四年及预估残值40万元来计算,将残值200万减去预估残值40万,再除以预估使用年数四年,得出甲公司2021年的折旧为40万元,于是剔除甲公司2021年度多列报的折旧费用160万元,并核定补税。

国税局呼吁,企业提列固定资产的折旧时,若未逐年依比率提列折旧,须在应提列年度予以调整补列,不得自行选择补提列年度,以免遭调整补税。

此外国税局也提醒,公司若要报废已达耐用年数的固定资产,应有毁灭或废弃事实才可列报损失,在国税局查核时,公司应提出具体证明文件,例如废弃过程的影片、相片、雇工清洁费用凭证等资料,以供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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