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出席门槛 应降至三分之一
《公司法》修法草案将股东会出席门槛,从现行二分之一降低至三分之一,遭致外界违反民主基本原则批评,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陈彦良昨日在「公司法全盘修法」研讨会辩护指出,二分之一门槛是虚假的股东保障。
他表示,股东会送纪念品,像是中钢股东会送钢骨雨伞,甚至还有媒体传授拿到股东会商秘诀,但这些公司其目的就是要股东手上的委托书,「这是假的,如果是真议题,干嘛送。」
陈彦良表示,《公司法》走「大小分流」,是因台湾中小企业多,因此重点在如何让股东会进行顺畅、专业参与,不要耗费成本。这次《公司法》修法为提升股东会效率,增订「特别决议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详细说明内容」、「降低公司出席定足数」、「废除临时动议」等。
他解释,废除临时动议,是因为此动议是突发性,往往让股东措手不及,如果是重要事项,应该即早说明召开理由,至于取消后,修法会以「放宽提案权」取代。「过去提案权也是假的,真正能进去的是个位数,所以当然门槛要放宽。」
另外,在公司减资上,现行规定是由股东会决议,政大法学院副教授朱德芳指出,就有可能操作成为侵害小股东的工具,为强化股东及债权人的保护,在修法方向上,除建议应在股东会召集事由中载明,不得以临时动议方式提出外,也建议应经偿付能力测试或债权人异议程序。
朱德芳说,未来公司减资,必须要有更多的现金,也就是说,分配给股东是否会影响到债权,如果会影响就不行。至于测试评估,她说,目前的设计是由董事会来评估,香港的作法是要董事会每位董事都同意,台湾则是多数决,评估要件为必须同时符合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等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