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嫂争遗产 靠结婚照保住嫁妆
吴姓妇人将嫁妆金饰交给母亲保管,没想到母亲私下交由吴妇哥哥保管,30年后吴妇母亲和哥哥均过世,吴妇却和大嫂为了首饰认定闹上法院。高雄高分院认为吴妇请求有据也未逾时效,判大嫂需归还部分首饰。全案确定。(本报资料照片/袁庭尧高雄传真)
吴姓妇人的母亲曾经赠其一批贵重首饰做嫁妆,后来代为保管还私下转托吴妇大哥藏放于银行保险箱。3年前,吴妇大哥过世首饰才曝光,两家人却也闹上法院。
吴妇大嫂主张请求已逾15年时效,但高雄高分院认为吴妇一直不知道首饰在何处,没有请求逾时的问题,判吴妇大嫂仍须归还部分首饰,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吴妇1981年结婚时母亲送她一批黄金、白金、珍珠首饰及金条给她当嫁妆,儿子出生满月时母亲又另送给孙子数个黄金配件。由于吴妇母亲常常到高雄,怕家中金饰会被偷,曾说要把金饰拿去藏放保管,吴妇因信任母亲便未过问金饰去向。
3年前吴妇哥哥过世,子女处理遗产时才发现其银行保险箱内藏放一大批首饰,吴妇也才得知,原来母亲把首饰交给哥哥藏放保管,但吴妇大嫂认为那是婆婆要送给儿子的礼物,不愿返还,双方闹上法院。
大嫂认为,该批首饰是她当初借给吴妇结婚时配戴用,事后辗转回到先生手上。婆婆21年前过世处理遗产时,吴妇也没说过有这批首饰。
一审吴妇拿出妈妈生前手写字条,佐证她拥有部分首饰,也拿出结婚照证明曾配戴这些首饰,法院判吴妇大嫂及儿子应部分还回。但双方仍为首饰归属认定歧异,继续上诉。
但吴妇大嫂及其儿子不服、提起再审,强调吴妇在妈妈过世时不提出请求,早已逾越15年的民法请求时效。
合议庭认为,吴妇大嫂不能证明婆婆过世时、吴妇就知道首饰藏放在哥哥那里,并认定其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因此原判决没有逾时失效问题,最后判吴妇大嫂及其儿子仍应归还部分首饰,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