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务不得收回自办!光洋科董事长王炯棻吁应将违法召集公告下架

依据公发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3条第4、5项规定:「股票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证券商营 业处所买卖之公司自办股务事务者,其人员、设备及内部控制制度应符合本准则相关规定。前项公司之股务事务于委托代办股务机构办理期间,除自行办理员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其现金股利及增资股票之通知及发放作业外,公司不得将股务事务部分收回自办。公司办理上开作业时,其办理人员及设备得不适用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即上市柜公司于股务委外代办期间,除自行办理员工、董事、监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之现金股利及增资股票之通知及发放作业外,不得将股务事务收回自办!

王炯棻引述此法条,指控光洋科独董吴昌明知光洋科系委托台新证券办理股务,竟然于110年11月10日公开资讯观测站揭露之召开股东临时会公告中,要求股东办理无实体股票存券转帐过户要至光洋科股务室办理,明显系将股东办理无实体股票存券转帐过户作业收回自办,违反公发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3条第4、5项规定非常明确!

王炯棻强调,上开公告内容显然误导光洋科股东,导致股东因为相信上开内容而至不得办理股务作业的光洋科股务室作业,届时势必衍生过户纠纷,严重影响光洋科股东权益,强烈呼吁主管机关金管会、证期局、柜买中心、集保公司、投资人保护中心应立刻将该违法的召集公告下架,别让这种违法的公告继续误导光洋科股东及广大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