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谅「红火案」更二审无罪 中信金:公平正义被实现!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红火案」更二审无罪。(图/记者颜如玉摄)
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红火案今(28)日更二审逆转判无罪,最高法院认定辜仲谅无背信行为,中信金回应,对判决表示敬佩,公平正义被实现。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审理红火案,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等缩减审理范围后,认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并无间接操纵股价及背信行为,今天逆转改判无罪,检方不服可上诉。
中信金表示,尊重台湾高等法院于今日所宣示之红火案判决结果,对于司法单位厘清事实真相,让相关当事人重获清白,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与落实人权保障,敬表感佩。
「红火案」发生于2004年2次金改期间,时任中信金副董事长的辜仲谅,指示公司前财务长张明田、前法务长邓彦敦、前财务副总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银香港分行发行5亿美元的次顺位债券,陆续买入股权型结构债,其中包含兆丰金股票约44万张,让中信金顺利入主兆丰金,之后,辜仲谅在常务董事会未批示的情况下,将这批结构债卖给海外纸上公司Red Fire(红火公司),张明田等人再由红火公司赎回公司债,操纵兆丰金控股价,从中获利新台币10亿元。当时特侦组对辜仲谅等人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间接操纵股价等罪及《银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事实庞杂,部分事实陆续获判无罪确定,最后更二审仅处理辜仲谅涉犯银行背信、证交背信、非常规交易、洗钱、向金控子公司交易对象收受不当利益、相对委托、间接操纵股价、内线交易等部分,意即仅处理2大犯罪事实。
第一,辜仲谅等人私下由红火公司买下结构债部分;更二审认为,确实辜仲谅等人将结构债出售红火公司,系属违反内控规范及法令规定之违背任务行为,但高院认为,「红火公司与中信银行或中信金控属不同法人,中信银行以当时公平市价将系争结构债出售予红火公司后,红火公司因赎回系争结构债而发生之差额获利,难认有何法律依据可认为仍应归属于中信银行或中信金控。」所以更二审认为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符合市场公平交易行为,辜仲谅等人行为并无背信犯意,此部分无罪。
第二,中信金转投资大量买进兆丰金股票而影响股价;更二审认为中信金控因转投资而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确有影响兆丰金控股价之情事,但也认为「中信金控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既系基于转投资购股之正当事由,且无何等变态交易事实,其交易价格是以市场真实供需所形成,难认辜仲谅主观上具有『利用股价落差图谋不法利益』或「诱使或误导一般投资大众』之意图。」最后更二审认为辜仲谅此部分并无操纵股价的犯意,因此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