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涉紅火案 更三審30日宣判

红火案缠讼逾17年,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更二审获判无罪,案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三审日前辩论终结,将于30日上午宣判。本报资料照片

红火案缠讼逾17年,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更二审获判无罪,案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三审日前辩论终结,将于30日上午宣判。

法界人士指出,辜仲谅因为在这次更三审之前,只有在更二审被判过1次无罪,并不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第8条规定,所以纵使这次更三审判决无罪,仍然可以上诉三审。

全案缘于,辜仲谅被控与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等人为插旗兆丰金融控股公司,购入连结兆丰金控股票的结构债,在民国95年间未经中信银行董事会核议,将结构债卖给红火公司。

检方认为,辜仲谅等人拉擡兆丰金股价,助红火赎回结构债而获利3047万4717.12美元,以当时汇率计算约新台币10亿余元,但红火非属中信金控体系,辜仲谅等人得以任意处分红火获利,而损害中信金控,起诉辜仲谅等人。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等罪判处辜仲谅9年徒刑。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依违反银行法判辜仲谅9年8月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1.5亿元。

案经最高法院第一次发回,高院更一审认定辜仲谅触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并缴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审判法等减刑规定,改判3年6月;案经最高法院第二次发回,高院更二审认为辜仲谅等人并无间接操纵股价及背信行为,去年改判辜仲谅等人无罪。

高检署不服更二审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高院更三审审理期间,辜仲谅强调没有犯罪,检辩就处分结构债有无必要及急迫性争执。

高院更三审于7月底开庭时,法官在庭末谕知全案辩论终结,定11月30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