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谅陷红火案15年大逆转无罪 法官判决理由曝光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逆转改判辜仲谅无罪,是因认定中信金控因转投资而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确有影响兆丰金控股价之情事,但辜仲谅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没有触犯间接操纵股价罪,改判他无罪。
更二审判决无罪有4项重大理由,首先是中信金控经金管会核准转投资兆丰金控,其大量买进入兆丰金控股票有正当动机及合理商业目的。
其次,依中信金控购买兆丰金控股票之交易详情,尚未见于特定时段、价格,或以买进、卖出若干数量,而进行「供需配合」交易之「具体操纵行为」;且中信金控系于卖盘惜售或委买无法成交情况下,被动依委卖价格委托买进,所为与拉抬股价、引诱投资人进场买进之操纵行为有别。
另依证交所分析结果,中信金控与巴克莱银行于被诉期间之12个交易日中,仅10日有影响兆丰金控股价合计135次之情形;无法确认中信金控于被诉期间有明显影响兆丰金控股价之变态交易事实,亦无从认定有何操纵行为。
最后,中信金控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既系基于转投资购股之正当事由,且无何等变态交易事实,其交易价格乃系以市场真实供需所形成,自难遽认辜仲谅主观上具有「利用股价落差图谋不法利益」或「诱使或误导一般投资大众」之意图。
检察官声请,以中信金控因辜仲谅等人所涉间接操纵兆丰金控股价犯行,获得减轻购入兆丰金控股票成本新台币2亿6,169万5,800元之犯罪所得部分,法官认为,因不能认定辜仲谅有何操纵兆丰金控股价之事实,不得对参与人中信金控为没收、追征之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