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中信金紅火案 更三審無罪理由出爐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卷入红火案缠讼17年,辜一审被依证券交易法、银行法背信罪判9年徒刑,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改判无罪,但最高院去年5月再撤销、发回,更三审今仍判无罪。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辜仲谅现为中信慈善基金会董事长、中华棒协理事长,同时也是亚洲棒球总会会长、世界棒垒球联盟副会长。

本案被告除辜外,还包括时任中信金控财务长的张明田、时任中信银金融投资处副处长林祥曦,更三审的审理范围为辜涉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非常规交易罪、相对委托罪、间接操纵股价罪、内线交易罪,以及银行法特别背信罪、洗钱防制法洗钱罪、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向金控子公司交易对象收受不当利益罪。而张、林则是被控违反证交法特别背信罪、非常规交易罪、银行法特别背信罪与刑法普通背信罪,两人也都获判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辜仲谅与张明田、林祥曦利用中信银行向巴克莱银行买进美金3亿9000万元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再将结构债卖给妹婿陈俊哲的红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透过放出利多消息、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使兆丰金控股票上涨;红火公司借机赎回结构债,获得美金3074万余元差额利益,损害中信金控。

高院更三审开庭时,辜表示「我没有犯罪」。

更三审认为,红火公司购买结构债的资金及付款等交易条件,虽来自辜仲谅、张明田、林祥曦和陈俊哲等人的有利安排,且与中信金控积极买进兆丰金控股票导致结构债连结标的兆丰金控股价上涨有关,但红火公司与中信银、中信金属不同法人,中信银以当时公平市价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后,红火因赎回结构债而有差额获利,但难认有何法律依据可认为应归中信银、中信金。

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的差额获利,是来自于兆丰金股价上涨,而兆丰金股价上涨,主因中信金转投资兆丰金的新闻报导及公开资讯,和中信金大量买入兆丰金控股票所致。

更三审认为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影响兆丰金股价涨跌和幅度的因素,非必只有中信金转投资兆丰金一项,何况检察官从没认定辜仲谅等有连续高买低卖、连续相对成交等犯行,张明田、林祥曦被诉相对委托、间接操纵兆丰金控股价部分都已无罪确定,因此辜这部分也不构成犯罪。

而辜等人被控洗钱罪、内线交易罪部分等其余罪行部分,更三审也都认为证据不足,应谕知无罪。本案检察官仍可上诉。

另外,辜仲谅另案被指控从2004年至2007年间以旗下资产公司投资不良债权,透过陈俊哲侵占三亿美金中信资产,一、二审都判辜无罪,检方仍上诉,最高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