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納管自由潛水 需切結能力證明才能下水
观光署公告纳管自由潜水,自行下水者需要切结有能力证明,且须找熟悉水域的人共同下水,带客下水的业者则须有合格潜水教练证明,希望能够保障自由潜水的旅客安全。联合报系资料照
观光署公告纳管自由潜水,自行下水者需要切结有能力证明,且须找熟悉水域的人共同下水,带客下水的业者则须有合格潜水教练证明,希望能够保障自由潜水的旅客安全。
自由潜水是指不携带水下供氧装备,不吸纯氧,单凭正常的呼吸和屏息进行的潜水活动。鉴于发生不少意外事件,交通部观光署去年开会讨论纳管,日前正式对外修正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纳管自由潜水。
观光署原本是有纳管水肺潜水,根据观光署新修正的条文,从事水肺潜水或自由潜水活动者,应具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发给该潜水活动相对能力证明,且应有熟悉潜水区域的人员陪同后才能下水。
观光署指出,带客从事水肺潜水或自由潜水活动者,应持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的合格潜水教练能力证明,其中自由潜水每人每次以指导4人为限,若有符合规定的助教则可增加到6人。
由于国内相关的证照或训练证明并不全部完备,观光署表示,带客下水者以切结确认从事水肺潜水或自由潜水活动者持有潜水能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