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修法納管「自由潛水」 違規帶客最高罰20萬元
许多民众到外岛旅游时,皆会参加当地水肺或自由潜水课程。联合报系资料照
疫后观光复苏,交通部观光署配合相关条文预告修正「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其中,因应近年自由潜水活动兴起,明确规定若未持教练证明带客最高可开罚20万元。另为保障旅客权益,游览车超时及违反使用规范也提高最高罚锾至5万元。此外,为保障合法导游及领队权益,未取得执照从事相关工作,可处3万元至5万元罚锾。
近年自由潜水活动蔚为风潮,交通部修正「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潜水活动新增「自由潜水」态样,规范带客从事水肺潜水或自由潜水活动者,应持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的合格潜水教练能力证明,其中自由潜水每人每次以指导4人为限,若有符合规定的助教则可增加到6人。发展观光条例也配合修正裁罚依据,若违反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也规范,从事「自由潜水」活动者应设置潜水活动旗帜,并携带潜水标位浮标或浮力袋、自潜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备,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也预告,违者可处3万元(非营利)或7万元(营利)罚锾。
另为保障旅客安全及权益,旅行业管理规则整并涉及旅行业使用游览车相关规范新增游览车超出工时及违反使用规范,提高最高罚锾为5万元。
而因应疫后观光旅游需求增强,导游、领队人力需求迫切,观光署先前修订「导游人员管理规则」及「领队人员管理规则」,今年起新制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评量采「通用制」及「专用制」双轨并行,其中专用制可由旅行社推荐现职,且达2年年资以上从业人员报名,领证者仅得接待其推荐旅行社承接的团体。
为保障合法导游及领队权益,配合导游人员管理规则修正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明确规定取得领导及导游执照者才可执行相关工作,一旦违规,不论是否具备旅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可处3万元至5万元罚锾。
此外,过去民众参加旅行团常遇到导游、业者在车上推销产品,或安排购物店行程强迫旅客消费引发争议情形,发展观光条例近日也配合旅行业管理规则预告裁罚依据,若未经旅客同意于游览车上兜售商品,可开罚1万至5万元;若安排旅客购买货价不相当商品可处2万元罚锾;强迫旅客留于购物店购物可处5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