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离岸风电行政契约 可创造四赢荣景
取得筹设许可及完工时程紧凑
行政契约草案规定开发商应于行政契约签订后两年内取得电业筹设许可。依法令,申请电业筹设许可时,开发商需向不同机关取得10多项应备文件。经济部虽成立「风力发电单一服务窗口」协调相关单位的行政流程,但区块开发阶段将同时有六家开发商启动相同程序,单一窗口的行政效率将受到很大的考验。单一窗口肩负跨部会协调工作,更需协助开发商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函与台电公司发给电源引接同意书。
地方政府同意函取决于民众抗争的政治考量,台电公司则需进行增加馈线容量的基础建设,在在都可能影响开发商申请筹设许可的进度。另外,三组开发商必须在2026年底前完工并联,因全球离岸风场大量施工导致工程船舶稀缺,供应商产能与技术仍须提升,台湾海峡适宜施工的气候窗口有限,融资银行对风险与企业购电条件仍待评估等重大变数影响下,开发商要如期完工的挑战非常巨大。
产业关联政策宜放宽
行政契约草案另规定,开发商应确实履行经济部作成审查意见的产业关联执行方案,非经经济部同意,不得变更。在区块开发阶段,在各开发商技术能力与财务能力不相上下的情形下,谁能提出采购更多国产供应商的产业关联政策执行方案,就更能获得更多分数,赢得容量分配。
然而,产业关联政策本意在于引导外资投入本地供应链,促进内需带动就业,协助供应商创新转型进军国际。国产供应商的产能与技术几年来虽有大幅提升,但在成本与交期上与外国同业相比仍需优化。当供应商产能无法满足所有开发商时,经济部如何核准开发商变更产业关联执行方案以及完工时程,需有更明确的机制。实则,在区块开发,开发商依赖企业购电而非政府补贴。开发商遵守更严格的产业关联政策,付出更高的采购成本,却只能收取较低的企业售电价格,政策上实无必要,也将影响开发商投资意愿与专案融资可行性。
股权变更应事前同意,核可标准待明确
行政契约另规定开发商的股权变更及「其他经经济部认定之重要事项」应事先报请经济部同意,股权变更定义广泛,任何股权比例的异动可能都要取得经济部事前同意。经济部实需公布明确的审查标准及时程让开发商遵循,以免影响风场完工时程。
行政契约草案下的违约罚则对开发商亦有重大风险:以惩罚性违约金而言,如开发商未如期取得筹设许可及施工许可,须按逾期月数给予经济部每月履约保证金总额10%,比潜力场址阶段的5%增加1倍。如完工并网延迟与违反产业关联政策,违约期间内至少20%电能应以竞比价格趸售予台电公司。开发商在区块开发阶段如果以0元竞比价格投标,违约趸售台电公司的20%电能相当于无偿赠与。
严格的违约罚则目的在于促使开发商遵守行政契约,但罚则将重大改变风场的投资报酬,影响融资可行性,开发商将不得不转嫁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如此一来,台湾供应商却反而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离岸风电的开发与建造需要深厚的技术能力与财务资源,就此,台湾仍须借由具备实绩的外资开发商参与,方能达成如期建置足够离岸风场的目标。区块开发阶段的电力市场将由台电趸购转变为企业购电为主,开发商能取得的电价预期将比先前阶段大幅降低,行政契约内容如再令开发商承担上述诸多风险,恐将使开发商因投资报酬过低与银行融资困难而难以参与台湾市场,或必须将风险大幅转嫁本地供应商。因此,建议未来亦可多参考开发商意见并审慎评估之,适度放宽行政契约内容,达成国家、企业用户、供应商与开发商四赢的荣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