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平台经济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与社会安全保障
各国的平台经济模式态样非常多。但不脱两大型态:
一、平台业者只提供订单讯息,而契约直接由客户和工作者间签订。
二、平台业者作为客户任务的居间,工作者直接或间接透过平台得到订单。
第一种形态,由于任务的需求者与任务提供者之间直接签订契约,端看其契约是雇佣,承揽或委任。依其契约性质而定。
第二种型态,由于任务的分配者是平台业者,因此产生三方关系,甚至更多方的关系,以台湾现在流行的食品外送平台工作。多方关系包括:平台业者,任务工作者,餐饮业者及顾客。
由于第二种型态很难断定平台业者与工作者是劳动契约,或是承揽契约,抑或是新型的契约关系。很多国家在法律,法院判决及学术界的见解,建立一种介于劳工和自营作业者的第三种类型,称之为「类劳工」。对于类劳工的判断归纳起来有三个判断点:1、这些工作者没有或很低的人格从属性;2、经济上的有从属性,比如德国历年判决以是50%收入依赖某一任务提供者,加拿大学说通常采80%。3、工作者有保护需求性,众包工作者若是非常专业,报酬很高的情况下,就欠缺保护需求。
大部分订有规范和法院实务的国家,主要基于下面的理由:因为有部分的雇主为了规避「劳工法」要求雇主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采取一种混合型态的劳动力运用策略:表面形式上看起来是「自营作业者」,但是实际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具有「从属性就业」的一些特征。通常是这些工作者没有或很低的人格从属性,但是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政府在处理众包工作者作为类劳工的议题上,有几个重点:
第一,让平台经济业者和工作者能清楚判断双方契约是劳动契约或承揽契约。政府订出劳动契约认定指导原则及检核表,提出四个检验标准:1.具人格从属性之判断,2.具经济从属性之判断,3.具组织从属性之判断,4.其他判断。
第二,台湾以往大部分的法院判决和学说对于劳工定义,采比较宽松认定,上述三个从属性,只要有其中一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工。
第三,纵使工作者,被认定为自营作业者,也可以参加职业工会获得基本的社会安全保障。因此劳动部近三年来不断辅导众包工作者加入职业工会或组成职业工会。
第四,在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方面,政府订定「食品外送作业安全卫生指引」,要求平台业者必须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订定食品外送作业危害防止计划据以推动。
第五,要求平台工作者必须为食品外送员投保保险。并有保险项目和保额的基本标准。
政府对平台经济工作者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非常积极,目前已经建立以上的保障制度,不过对于这种多变型态的工作者,政府,法院及学术工作者仍需继续努力建立更完善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