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窃遭拘提验尿呈阳性反应「坦承吸毒」 法官揪出警方瑕疵判无罪
云林廖姓男子因毒品罪被云林地检署起诉,但一审以警方采尿送验过程及云检鉴定许可核发过程都有瑕疵判处无罪;云检不服上诉,也被台南高分院驳回。(本报资料照片)
目前因案服刑中的云林县廖姓男子,因涉嫌窃盗案被警方强制拘提到案,惟搜索并没有扣得物品,但警方对他采集尿液送验呈现毒品阳性反应,仍将他移送法办。尽管廖男坦承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云林地检署也依毒品罪提起公诉,但一审以警方采尿送验过程及云检鉴定许可核发过程都有瑕疵,判处无罪;检方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也驳回。此案检方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2022年5月13日廖男因涉嫌窃盗罪,被警方持嘉义地检署核发的拘票拘提到案,另还持嘉义地方法院核发的搜索票执行搜索,但并没有扣得物品。警讯时,廖男在警局内签署尿液检体采证同意书,检方也开立鉴定许可书,经警方采集尿液送验后,结果吗啡、安非他命等毒品均呈阳性反应,他也坦承吸毒不讳。
不过,云林地院当庭勘验廖男的警询笔录过程,却发现警方于2022年5月13日14点35分询问廖男「有没有其他异议?这是你自愿的吧?对不对?」,对方答称「你叫我尿的,我某…诶…丢啦!自愿的,诶…」,透露拒绝接接受验尿之意。
此外,警方主张,采尿时曾提示嘉检核发的鉴定许可书给廖男观看,并取得其同意后采尿;但廖男审理时却表示,他没有看过鉴定许可书,如果有鉴定许可书,他不会跟警察耗那么久的时间。
云林地院认为,警方之所以对廖男采尿,主要原因只是因为他有毒品前科,但不可认为凡有施用毒品前科者,即有相当理由可认为涉犯施用毒品罪嫌,否则有施用毒品前科者,一旦因毒品案件以外的他案受拘提或逮捕,一概须受强制采尿,显然过度限制其权利,因此此案警方对廖男采尿前,依当时的情形,并无相当理由可认定对方涉犯施用毒品罪嫌,警方取得廖男同意采尿的过程有瑕疵,违反法定程序,判廖男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也认为,警方侦查报告内容以廖男涉犯窃取电线窃盗案件相关事证,有搜索、拘提必要,请检察官核发拘票;但是关于毒品部分,仅提及廖为毒品惯犯,并无任何他可能涉及施用毒品的相关事实及证据,足认警方声请此案关于采集尿液鉴定许可书及检察官核发鉴定许可书,仅以廖有毒品前科为理由,并无其他具体事证显示他可能涉嫌施用毒品,鉴定许可书的核发应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