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赴陆 蔡政府管到太平洋

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4项第1至4款规定,政务人员、直辖市市长以及从事国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陆事务或其他经核定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从事涉及国家机密业务之人员或受国家委托从事此类业务者,于任内或于退离职3年内,都要经内政部会同国安局、法务部及陆委会组成的审查会审查许可,才得以进入大陆。违反者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如此的规定是因这类公务员若非身居要津,就是知悉国家重大机密,自有必要予以管制。只是该条文所列的公务员范围极广泛,再加上是以身分而非以赴陆行为的目的所为的一律管制,是否在限制手段上过于严格,实有加以检讨的必要。不过因管制年限只有3年,且违反的效果仅为行政罚,尚不至于违反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

而根据陆委会的修法建议,认为3年的年限之后,仍有对赴陆行为加以管制之必要,期间并应为15年。就某些具有高度机密性的职务,如担负我国未来空防主力的F-16V提升计划,只管制3年是否足够,确实有检讨空间。但随着公务员退休或离职的日子越长,不仅职务的机密性逐渐被稀释,就现实面来说,其对于现任公务员的影响力也必然越来越弱,因此管制期间若长达15年,实属过当,致有违比例性。事实上,根据《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第2项的规定,主管机关若真认为3年不足够,本就有权延长,实无庸再画蛇添足。

更具争议的是,依据目前的修法规画,欲管制的行为并非是以公务员的职务与机密性为考量,竟是赴陆参与「政治性活动」,就要受到管制。但问题是,什么是政治性活动,这肯定是模糊不清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尤其在两岸关系正处于冰冻期下,任何赴大陆像是参与宗亲祭祖、迎神或文艺活动等,都可能被解释成是对岸政府在背后操控的统战行为。故所谓政治性活动,若被政府恣意扩张,等于无形中压缩、甚至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权。

总之,基于国家安全与机密的维护,对某些公务员于在职中或退离职后的行动自由之限制虽属必然,却不能因人设事,而必须是在符合宪法比例原则下所为的明确规范,才不致伤害人民的权益。(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