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遗产税勿踩雷!剩余财产请求权期限内给付配偶 避免遭追税
▲国税局提醒,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财产要在期限内给付给配偶,避免遭追遗产税。(图/取自免费图库 Pixabay)
当夫妻有一方过世,配偶可主张「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分配请求权),可节省遗产税!但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遗产税经核准自遗产总额中扣除的分配请求权的金额,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给付该请求权财产给被继承人配偶,以免稽征机关就未给付部分追缴遗产税及加计利息。
夫妻一方过世,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行使分配请求权,向稽征机关主张该请求权扣除额自遗产总额扣除,可以作为节省遗产税之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稽征机关核准该项扣除额的金额,纳税义务人若未在稽征机关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的日起1年内,给付该分配请求权金额的财产给被继承人的配偶,稽征机关将就未给付部分依法补征遗产税,并按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
台北国税局局举例说明,假设被继承人甲君在104年11月9日死亡,其配偶乙君行使分配请求权,主张该请求权价值自遗产总额中扣除,经核定分配请求权扣除额1,400万元,遗产税应纳税额480万元,并于105年11月18日核发遗产税缴清证明书。
不过,继承人在106年11月14日以继承人间因遗产继承案涉有民事及刑事诉讼未判决,申请展延履行交付期限,经准予展延交付期限至107年11月14日。但截至列管期限届满日,继承人仍未履行交付,国税局则依规定否准该分配请求权扣除额1,400万元,补征遗产税及加计利息合计143万元。
国税局局呼吁,遗产税案经核准分配请求权扣除额者,除有特殊原因申请展延履行交付财产期限并经核准外,应于取得稽征机关核发税款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1年内,履行给付该请求权金额的财产给被继承人配偶,避免遭追缴遗产税及加计利息,以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