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诈骗管不着、引渡卡关 政院拟具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
▲徐国勇13日说明政院拟具「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图/记者张暐珩摄)
行政立法协调会报13日讨论「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会后转述表示,刑事案件司法互助是洗钱防制重要一环,未来基于互惠原则,订定双方刑事司法互助规范。徐国勇举吸食大麻为例,在我国属犯罪行为,可要求他国提供运输、贩卖、制造资料追查,包括搜索、扣押、禁止处分财产,请求互助。
鉴于近年常发生台湾诈骗集团将犯罪地点设在第三国家,指挥中国大陆籍共犯,行骗大陆人或其他国家人士。像是肯亚电信诈骗案,台湾罪犯被送到中国大陆审判一事,徐国勇也指出,「这是国际现实,就算美国人在新加坡犯罪遭鞭刑,也无法阻止」。因为台湾外交处境特殊,与许多国家没有邦交,为了因应国际诈骗案或其他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合作,因此要尽快建立国际间的刑事司法互助体制。
徐国勇指出,有的国家吸食大麻合法,但在台湾绝对禁止,我国可以根据「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跟他国协议,要求帮助。这是一个原则的要件,像吸食大麻有涉及运输、贩卖,相关规定,都会做相关处理,请求互助。另外,搜索、扣押、禁止处份财产,执行有关犯罪的扣押物、没收物、追增财产、刑事犯罪裁判或命令,必须符合两个国家都是处于犯罪的状态。
又如林克颖撞子孝子等事件,在互助法中,我国提出请求时,得保证事项及豁免前来我国提供协助人员的义务或责任。徐国勇举例,如果有一名美国人是共犯,以前只能将相关资料要求美国人协助办案,但在美国所做的公诉,证据力会产生问题。如果要求罪犯到我国作证,他国可能会怕违反引渡条约而卡关。互助法可让我国能跟其他国家做相关保证,由法务部提供豁免让罪犯在审判后回国,接受本国的制裁。
徐国勇强调,此互助法是基于互惠原则;如果两国没有互惠,也可以拒绝。可以拒绝的事由包括损及我方国家安全、主权、公共秩序利益、国际声誉;提供协助会受到宗教、种族、国籍、阶级等刑法不利的处分,可以违反互惠原则,包括像是政治理念不同,也都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