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自证市场占比
人民网北京6月17日电 (申佳平)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为促进国内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改委近日制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办法》对价格指数命名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一些市场机构竞相在国内采集价格信息和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对促进价格合理形成、提高价格信号透明度、提升我国价格指数影响力,进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系利益相关方、指数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命名随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价格指数编制发布科学性差、随意性大,扰乱了市场预期,加剧了市场波动。
据了解,《办法》遵循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原则,围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了系统规范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办法》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办法》仅从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如具备独立性,具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具有必备的专业人员、设施、技能、组织架构等。
价格指数命名应证明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占比
“完整准确、真实可靠是价格指数的生命力,科学的编制方案是确保价格指数质量的重要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为提高指数编制的科学性,确保价格指数更真实客观反映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办法》规定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应当明确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和目的、所反映的市场基本情况、采集和计算方法、发布方式和频率、相对价格指数的基期基点等内容。
同时,该负责同志对以下两点进行了特别说明:
一是价格指数的命名规范。为确保价格指数的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办法》在广泛听取业内机构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价格指数的命名作了明确规定。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二是保障价格指数可靠性和完整性的措施。原始价格数据真实性和样本代表性是确保价格指数质量的基本前提。《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满足价格指数编制需要的价格信息的选择标准、少数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信息来源中占较大比例情况时的处理措施等。
此外,《办法》允许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主观判断,但对其作出了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要明确界定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和优先级,充分披露编制方案和实际编制过程中主观判断的使用情况等。
《办法》明确提出,信息披露重点是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目的是让市场充分了解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独立性、编制方案的科学性、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运行的稳定性,以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价格指数操纵,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办法》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合规性审查,对不合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上述负责同志举例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控监管要求、相关利益方投诉等,选择某一个或一些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以确定价格指数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为可能采取的惩戒措施提供依据。
他同时指出,《办法》出台距离2021年8月1日施行还有一个多月时间,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对照《办法》进行自查整改,规范指数采集和发布行为。国家发改委将密切关注价格指数市场动态,积极调研了解相关价格指数情况;《办法》正式施行后,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