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三飙车176公里? 法院打脸警方:用Google Maps算车速匪夷所思
张姓与詹姓2名男子被控于去年(2023年)1月间在国三飙车达176公里时速,台中地院审理时却发现,警方计算车速方式匪夷所思,判2人无罪。(资料照片)
张姓与詹姓2名男子被控于去年(2023年)1月间,从国三高速公路苑里交流道,以高达176公里时速狂飙到台中市龙井区参加飙车活动,台中地院审理时发现,警方非以距离除以速度方式计算车速,而用Google Maps行车时间推算又乘上倍速差,计算方式匪夷所思,判2人无罪,可上诉。
去年1月25日龙井区中华路爆出有群聚飙车情事,乌日警分局追查后发现张、詹两人和另名李姓友人(未到案,通缉中)涉重嫌,虽无现场飙车证剧,却查到3车在国三有超速情事,到案2人也坦承获悉龙井有飙车活动,分别开车从国道三号苑里交流道到龙井交流道,检方依公共危险罪侦结起诉2人,并主张其车速达176公里。
但台中地院审理时,张、詹均坚决否认犯行,辩称不清楚时速多少,到中华路也只在旁边看没参加竞速。詹的辩护人说,詹或许一时不察行经部分路段车速较快,但无造成与损坏
、壅塞等妨害公众往来安全之危险,但起诉书所载平均时速约176公里之计算方式与常理不符,且也无竞速行驶画面。
且法院查张、詹两人1月24日、25日均无交通违规纪录,倘2人驾车行驶于国道3号高速公路期间行车速度高达起诉书所载176公里/小时,理应遭交通监理机关裁罚,但2人却均查无相关违规纪录。
法官也发现,检方起诉所载时速176公里,是乌日分局警员用Google Maps显示行车时间与3辆车行车时间,换算速度倍率得出1.605倍后,再乘上国道3号最高速限100公里,推估出车速达176公里。
法官则认为,张、詹行驶国道31公里,花费14分36秒,依据2人驾车行驶距离与时间计算,行车时速约为127公里(距离除以时间),与起诉书所载176公里时速差距甚大,警方无法合理说明论证基础,又在无客观证据下,推估方式令人匪夷所思,加上监视器影像也不清楚,基于无罪推论原则,判2人无罪,检方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