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预售屋广告费应列为递延费用

该局查核某建设公司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列报广告费1,000余万元,该公司说明系因102年间推出新建案,当年度为该案场投入大笔广告费,除在各大媒体刊登并印制海报传单宣传外,并在案场附近租用大楼墙面及大型看板,共支付了广告费用1,000余万元且全数列为102年度的费用。

南区国税局发现这些广告费是属于预售该案场房屋之推销费用,因该建案房屋完工认列收入的年度在104年,该笔推销费用应全数转列为递延费用至104年度认列,因此补征该公司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170余万元。

该局提醒建设公司,预售房屋的广告费等推销费用应按递延费用列帐,并吁请各建商要特别注意相关规定,以免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