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小游泳教练误伤学童眼角膜未通报 监察院促新北市府检讨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新北市丽园国小发生游泳教练于训练时不当伤害学生,监委范巽绿、苏丽琼表示,调查该校涉有未确实依法通报、监视录影设备管理不当等违失;且新北市政府及该校均未谙校园事件处理流程,中央及地方针对此类调查报告应如何提供,尚未订定调阅及提供办法,监察院将函请相关单位尽速检讨改进。
监委调查发现,该校游泳教练于109年11月30日训练时丢掷浮板击中当时于水道练习的学生,造成其眼角膜受伤。该教练虽于同日训练后,即发现学生受伤,并协助就医、通知家属,且告知该校学务主任。
监委指出,然该校却未立即进行校安及社政通报,学务主任更迟于110年2月24日方将上情通知该校校长,经校长指示进行校安通报,该校却仍漏未进行社政通报;复于110年5月新北市教育局查该事件非校方所称意外事件,更经数次函文、电联该校通知修改校安通报类别为管教冲突。
监委表示,但该校仍迟于110年5月19日竟以再次进行校安通报为之,非依据教育局建议修改校安通报类别;并于5月20日才进行社政通报,显逾儿少权法规范法定通报时间达170日。该校显未于事件后,依限进行校安通报及完成社政通报;后续更未遵循新北市教育局之建议即时修改校安通报、补行社政通报,显有严重违失。
监委指出,新北市教育局未于110年2月已悉此案进行校安通报时,即通知该校更正校安通报类别及督促完成社政通报,确有督导不周之实。新北市政府应立即查察此案中负有依法责任通报义务人员,并依相关法规、办法研议惩处。
监委强调,本案事发后,学生家长取得监视录影画面片段,丽园国小未确实保存事发泳池的监视录影画面,导致事发时录影画面灭失,衍生后续行政调查、司法侦查窒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