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男遭女同学夺贞操 读法律系才知吃亏 提告求偿成功了!

图文/CTWANT

一名法律系男学生2009年就读国中时期,5度和同班女同学发生关系,他当时更遭警察、地方法院调查,接受训诫、感化教育。但直到2017年修读民法编后,才知自己的身体名誉贞操全都遭到侵犯,甚至对方也侵害父母监护权。事后这名男学生和家长向女学生及其家人提告求偿113万元,高等法院判女学生家长共应赔偿男方家长3万元。

据《联合新闻网报导,这2名男女学生国中时是班对,男学生表示,2009年6月30日结业式后,2人想找个地方偷尝禁果,原本学校司令台后方,但又觉得不够隐密,便走到女厕,不过当时「没有成功」。之后他们又于2009年8月26日在公园停车场的女厕爱抚性交。另外在同年9月5日早上,在停车场的楼梯间,他问「可不可以放进去?」,女方同意,双方合意性交。

同年10月1日傍晚,男学生要回家却被女学生拦下表示「我家没有人,拜托你陪我回去」,男学生回答「不要,我们已经分手了」,然而女学生不放男生走,男生只好同意,又再度发生关系。后来他面临一连串调查、指责,还接受训诫、感化教育,因此内心产生自我否定,接受长达2年的心理辅导,让他的性观念因此偏差影响心理状态课业

因为男学生一家人并不懂法律,男学生后来就读法律系,才明白自己吃亏,且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女方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然而女学生表示,侵权行为的时间点为2009年间,诉讼已逾时效,并澄清是男方引诱、骚扰她,她有当场表示拒绝,坚持不是合意性交。

男方因此提出2017年的网路对话纪录证据「…你应该没有健忘到我们上过床都忘记吧,但其实我不明白的是,那时候妳为什么会选择把事情告诉妳爸妈,不说不是什么事情都没有吗?」,女方回答「因为月经没来啊哈…」。

高院因此认定,当时几次都是合意猥亵、性交,但由于当时双方都未满14岁,身心发育未完全,2人属分别故意不法侵害对方的身体权、贞操权,当时2人是国中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对儿女行为负监督之责。

男学生遭受女学生不法侵害,父母也跟着承担痛苦,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另外,审酌双方职业学历财力,盼女方家长应赔男方父母共3万元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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