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师卫武营「偷拍女大生近全裸照」校方解聘 他怒告败诉
▲卫武营国家艺术文化中心。(图/记者吴世龙摄)
记者邹镇宇/综合报导
高雄市某国中的一名男老师小黎(化名),因校方指派到卫武营国家艺术文化中心参加剧场演出,期间竟拿手机偷拍在休息室脱到近全裸的女大生,遭到校方解聘。对此,小黎认为他偷拍的不是校内学生且情节非重大而提起行政诉讼,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其败诉。
判决书指出,小黎2019年11月9日在卫武营国家艺术文化中心参加剧场演出,并在休息换装时,拿手机拍摄一名大学四年级女生的换装过程。该名女子仅穿着内衣,接近全裸,且共被小黎于不同日期偷拍两次。
女大生发现被偷拍后,立刻要求男师将照片删除,没想到对方仅随意敷衍并删除1张照片,气得女大生向国中检举说,「我担心照片外流,名誉受损,以及对于心理上感到恶心以及害怕」、「老师小黎不得继续在国中任职,不得继续参演《前镇草衙我家的事》,不得与被害者有任何联络或是在被害人周遭生活环境出现,照片不得有外流」等。
校方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立刻受理并展开调查,而小黎却态度不佳、企图卸责,起初狡辩更衣室是「公众场所」,事后又主张「一时好奇、一时兴起」地说「我就是刚好眼睛就瞄到,然后就是一时好奇了,应该是一时兴起。因为其实我们那个当场状况其实都有很多女演员都会在现场那边更衣,对。那我那时候就是想说正好就看到,然后就是想说拿起来就拍一两张这样子。」
校方认为,老师小黎偷拍行为成立性骚扰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教师法第14条解聘。对此,小黎不服并提出行政诉讼。
小黎主张,女大生并非他所任教国中内的学生,仅因参加校外活动而认识,且对方的年龄已有独立之判断及应对能力,被他偷拍后并未导致有重大或难以回复之身心受损情况,所以不符合「情节重大」的条件。
对此,高雄高等行政院表示,小黎的主张均无可采,因此校方主张情节重大并没有认定错误,依行为时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9款规定,以原处分解聘小黎,自属有据,并无违反比例原则之问题,判小黎败诉,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