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购房补贴期延长,商贷首付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

为推动哈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哈市下发了《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与此前政策相比,本次新政除了延续了购房补贴之外,还推出了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限价机制,并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在提高住房品质方面,措施还提出加快优质地块的供应节奏,满足好房子、好小区开发建设需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等一系列新举措。

根据《措施》,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同时,对非哈尔滨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哈尔滨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措施》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

同时,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此外,根据《措施》,相关补贴有效期将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措施》,哈市将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同时,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限价机制。《措施》鼓励并逐步推广符合条件的保障房运营主体参与“以旧换新”以及收购二手住房,可对外出售、出租或用作保障性住房等。同时,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出台相关措施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

根据《措施》,哈市将加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一是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二是多子女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予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