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陆配任立委 合宪合法合理(沈迺训)
民众党拟提名陆配、台湾新住民发展协会名誉理事长徐春莺列不分区立委惹议。(本报资料照片)
民众党拟将陆配徐春莺列入不分区提名一事延烧至今,引来近期选情骤变的民进党主席、总统参选人赖清德表态,称陆配当立委接触外交国防机密文件将影响国家安全;随后陆委会主委邱太三更称陆配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仅取得参政的被提名权,胜选后仍须依照《国籍法》及《公务人员任用法》规范,出具放弃国籍证明文件,方可担任立委;甚至绿委王定宇与绿营媒体开始声称立委就职要放弃双重国籍才合法。上开人等的说法明显是「竹篙凑菜刀」胡乱拼凑法律概念,实须一一破除。
有关陆配参政权利,主要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之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规范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其中第21条即订有大陆地区人民在台设户籍满十年即可登记参选公职的积极规定。在不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27条所罗列的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的消极条件下,于法徐春莺等陆配有权列入任何政党不分区殆无疑义。
至于赖清德所关心者,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3项或许出乎赖的意料,意外规范出:前项人员,不得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技研究之职务。而前项即第2项人选所指为得依法令规定担任大学教职、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或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反而在第一项规定的是,凡设户籍满20年,均可担任情报机关(构)人员,或国防机关(构)之下列人员;且进而可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技研究之职务。因此赖的担忧可谓于法无据,不知所谓而来。
至于邱太三说法更是无稽。首先《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1项明定,该法所称公务人员,指各机关组织法规中,除政务人员及民选人员外,定有职称及官等、职等之人员。立委显非该法规范之人员。
次则,邱称须依《国籍法》出具双重国籍才合法的说法,与王定宇等人的放弃双重国籍论点应为同一逻辑,却是违法违宪无疑。参照释字第618号解释文,……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现为第11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即为国家统一前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处理之特别立法。包含参政权在内的大陆地区人士在台一切权利义务关系,自应依《宪法》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规定办理,因此陆配结婚取得户籍之方式,自始与外配依照《国籍法》有所不同,不分蓝绿执政的中央、地方政府,从来皆是如此办理。
当前《宪法》仍将大陆地区视为同一国家之领土,大陆地区人民婚嫁来台仍是国民,因此仅办理放弃户籍,而非放弃国籍。邱太三依据《国籍法》第20条所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问题是大陆地区人民依宪依法均非外国国籍者,根本不在《国籍法》规范范围之内,也就无需再议王定宇的双重国籍问题。一言以蔽之,当前宪政架构就是两岸同属一中,不满意则改称两岸同属一国亦无不可。
日前发生在高雄的「陆客国赔案」,法院的判决指明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的法理解释,据此判决适用《国赔法》赔偿。后来包括陆委会在内的政院各部会大动作停止适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的辖下解释函令,但「函释台独」也无法改变大陆人是我人民的法律事实,因为各级法官对相关案件之判决,完全不受各行政机关所发布之行政命令(包含行政函释)之拘束(参照释字第137号、释字第216号解释)。
该国赔案的对造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工处,亦在判决后进行上诉,却是「技术性」的未缴纳裁判费且未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逾期亦未补正,导致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述。个中政治原因不辩自明——法院认证大陆人士是中华民国人民。
皆为政治选举之故,使得赖清德等一干绿营人等私设媒体刑堂来做政治审查,而非依法论法讨论陆配的参政权利,所谓民主的法治国精神早已荡然无存矣!(作者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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