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偏离宪政义理的大法官(林腾鹞)

针对国会职权修法案释宪案,宪法法庭裁准暂时处分。图为司法院。(郭吉铨摄)

对于总统、行政院、监察院、民进党立法院党团相继提出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藐视国会罪等之法规范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声请,宪法法庭19日作出113 年宪暂裁字第 1 号裁定,裁定立法院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之行使、调查权之行使、听证会之举行、刑法第 141 条之 1 等相关规定,暂停适用。

此号裁定之缺失,如系争相关条文之罚锾、刑罚规定,均暂时停止适用之不当,正如蔡彩贞大法官提出、张琼文大法官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见书所「碍难赞同」的,都是些非难以回复且重大者,且暂时停止适用之利益非显然大于不利益之事项,而无暂时停止适用之必要!

又诚如政大政治大学廖元豪教授,对此大法官暂时处分的评论,表示「暂时处分在各种公法争讼中都是例外中的例外(假处分、定暂时状态、暂停执行等),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的原告,多年来声请难如登天」。他又说:「对比一下,死刑案都没有做成暂时处分......那可是执行了就绝对无法恢复原状的重大损害啊。难道行政官员的说谎权、行政机关的尊严(官威?),大于死刑犯的生存权?」

而更严重的缺失,是此号裁定之审查程序,无视立法院诉讼代理人林石猛律师在本件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裁定之答辩书中,所一再指明,若准许行政院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意旨,为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裁定之声请,有导致司法权得推翻立法院覆议之决议,创设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所无之制衡手段,并使属于宪法保留事项之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形同破毁之危险!

另林石猛律师在本件法规范宪法审查暨暂时处分裁定之答辩书中,也特别表示,监察院及总统均未具体释明,系行使何等特定职权,且未依宪法诉讼法第65条第1项规定意旨践行前置协商程序,有违宪法诉讼法第65条第1项规定所揭示「司法最后性原则」、「司法权不过早介入原则」之宪政原理,其所声请均非适法,而应予不受理裁定之答辩。

还有大法官詹森林也曾特别提出宪法诉讼法第65条规定,院际之间宪政机关的权力之争,应先经过调解与协商,并举证协商结果。但大法官们却刻意避开这些质疑,在113 年宪暂裁字第 1 号裁定之审查程序上,并无片言只字之交待!

更加离谱的是,宪法诉讼法第二章一般程序规定,第三节书状及声请中之第17条明文规定:「除裁定不受理者外,宪法法庭应将声请书送达于相对人,并得限期命相对人以答辩书陈述意见」,但审判长许宗力大法官在7月10日,进行声请暂时处分国会改革法案等四案的公开准备程序中,对黄国昌立委所提声请人的声请书未送达相对人之质疑,居然以声请书已上网、相对人可阅卷来搪塞!这种一般法庭不会、也不敢犯的送达正当程序失误,宪法法庭犯了,却还要狡辩,已使113 年宪暂裁字第 1 号之裁定,失去合法基础与公信力!

宪法是最大空隙、最多漏洞的纲要法,多由法律规范细节,也需要大法官依照宪法主权至上、民意优先、责任政治之宪政义理来铨释!希望本件法规范宪法审查在8月6日言词辩论及未来宣判时,大法官勿偏离宪政义理的行使职权!

(作者为东海大学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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