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死刑存废的审议式民主探究 (许文彬)
涉嫌新北市三重区祖孙三代3尸命案的张姓男子(中),12日遭警方逮捕,带回三重警分局时,他怀中仍紧抱爱犬。(张铠乙摄)
司法院宪法法庭甫于4月23进行「死刑是否违宪」辩论后预计3个月内宣判,竟然5月2日又在新北市发生了一件惨绝人寰的三代子孙弑尸命案,凶嫌是一穷凶极恶之徒;因此再度震惊社会,掀起「死刑焉可废?」的舆论热议。
民间人权团体日前针对死刑存废议题公开提出「审议式民主」的思辨,期望社会民众能本于充分资讯进行讨论,而非只是直觉式的意见表达;从而可与司法进行深度对话,以探究死刑法制存废之利弊得失。
从程序领域的角度以观,宪法法庭审查之对象,应是「法院的判决」、或者是「立法的法条」。
衡诸各级法院法官乃是遵照宪法第80条所定「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其依据刑法(含特别法)论处最严重犯行被告死刑判决,应无「违宪」之问题可言,宪法法庭似无再予审究之余地。
按刑事法律针对重大犯罪有法定最高本刑为「死刑」的条文,乃属「立法机关」之权责范围;按照我国宪政法制「五权分立」原则,自非「司法机关」(宪法法庭)所得置喙。何况,现行中华民国刑法乃制定于民国24年,而中华民国宪法则于民国36年始公布实施,从而前法怎会有违反后法之可言?至于何种罪名可将其「最高本刑」定为死刑,容有立法者斟酌的空间;亦即立法者得以缩减此种罪名之范围,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这刑罚类型。
实则宪法法庭进行「违宪」审查之标的,通常是针对具体个别的法律条文为之。而今有关「死刑是否违宪」之议题,其对象既是「死刑」这个刑罚类型项目;而此「法定最高本刑」乃分布于不同法律中的不同条文,故其涵盖范围更为广泛,攸关社会安全殊属重大,从而更应特别慎重处理。
当今社会民调显示有八成民众对「废死」持反对意见,赞成者仅约两成而已。固然宪法法庭的大法官们不须「与民意妥协」,免遭指为「民粹」,可是仍应基于「公平正义之价值观」而为考量。这也正是每个法庭墙上悬挂「天平之秤」图案标帜之象征意义所在!观乎绝大多数民众所表达的想法,通常也是出于「情」与「理」的概念思维,执法者自不应忽视。
法院就具体个案所作的死刑确定判决,乃是本诸法定公权力对于罪大恶极罪犯之合理惩罚,展现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旨意,发挥司法之公平正义。至于是否可以对未来其他重大犯行产生吓阻作用,那只是附随之效应问题,似不宜引为倡议废死的论据。
总而言之,于实体上衡酌,死刑宜慎不宜废;而在程序上,人权团体所倡「审议式民主」之探究,殊堪体会。祈盼德高望重的大法官们,允宜谦逊察纳雅言,以福国利民执法为志。善哉!
(作者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