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即起需设「公益独董」 违者开罚300万、最重停业
▲航空公司即起需设至少1位公益独董,违者最重罚300万,甚至停业。(图/记者季相儒摄)
「民用航空运输业公益性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已公告生效,即日起,实收资本额20亿以上的国籍航空公司,至少需设置1名公益性独立董事,违反规定者,最重将处300万元罚锾、甚至停业。
民航局指出,为促使国籍航空公司善尽维护飞航安全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今年4月25日公布的民用航空法修正条文,已增订第49条之1,规定实收资本额达20亿元之国籍航空公司应设置具公益性独立董事。
交通部据此订定「民用航空运输业公益性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于本月19日发布、21日生效,期能借由公益独董制度之运作,让政府单位预先采取相关应处措施,降低可能发生的社会冲击。新规定上路后,民航局表示,目前国籍航空公司中,中华航空、长荣航空、远东航空、立荣航空、华信航空、台湾虎航均为符合实收资本额20亿元以上公司,应依规定自行选任至少1名公益独董。
违反规定者,民航局将依民航法第57条要求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将依民航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60万元至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将报请交通部停止其营业之一部或全部或废止其许可。
对于获选任的公益独董,民航局强调,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公益独董行使职权。而公益独董如获悉有可能发生飞航安全相关事件、或恣意做成停业或结束营业决定而损害公益利益时,应即时向民航局报告,如公益独董未善尽职责,交通部可要求业者重新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