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团”揽客亦须明示

近来,各地陆续公布了一些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总结一下,违法行为基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简单粗暴型的,就是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在路边发放小广告或者是在网上直接从事招徕和组织旅游活动销售旅游产品。另一种是打“擦边球”型的,借教育培训游学研学户外探险养老保健婚介相亲、墓地销售等名义,以组织安排或奖励赠送旅游等方式经营旅行社业务。

上述两种行为都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说明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活动,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关于“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具体内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这说明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从事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活动,就属于从事旅行社业务,就应当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进行处罚。各地发布的案例,基本都是根据该条款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处罚结果合法合理

例如,从江苏公布的8个指导案例来看,其中,有些案件行为人不仅从事不合理低价旅游,还属于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具有两种违法行为。对于没有旅游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不合理低价旅游,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进行处罚,对于旅行社从事不合理低价旅游的,则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等进行处罚,说明江苏省旅游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对被处罚的主体对象进行了区分,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旅行社业者,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律禁止“不合理低价游”。但是,合理的低价游是法律允许的。就目前来说,为了推动旅游市场尽快恢复,许多地方出台了补贴政策,对旅行社组团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财政奖励。由于享受到这些补贴政策,一些旅游产品的价格较市场上同类产品偏低。这些“低价团”具有合理性,不属于“不合理低价”。建议旅游企业在组织类似“低价团”时,要保留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补贴政策的证据,要对“低价团”的价格构成进行明示,以证明低价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