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違法放貸 加重改判8年8月
永丰金控前董事长何寿川被控挪用集团资金放款给三宝集团,用以投资上海「一七八八大楼」,除永丰金租赁公司等核贷、拨款六千万美元给三宝负责人李俊杰外,永丰余、元太公司以旗下公司各出资八五○万「预付租金」方式投资大楼,一审依证券交易法加重特别背信罪判何八年六月徒刑,台湾高等法院昨改判八年八月刑。
何寿川委任律师余明贤表示,高院忽略客观事证,认定何寿川挪用永丰余投控及元太科技的资金以填补三宝集团收购一七八八大楼股权之资金缺口,实属错误;何寿川对此深表遗憾,为捍卫自身清白及声誉,将继续上诉到底。
检方起诉指出,七十九岁何寿川有意投资上海市南京西路一七八八号「一七八八大楼」,大楼本由三宝集团、顶新集团魏家、美林证券为主要控股结构,美林想释出持股,三宝、顶新有优先承买权,李俊杰(通缉中)因资金不足,与何密谋。
检方指控,何寿川指示永丰金租赁、GC、SPC三家公司核贷拨款六千万美元给李俊杰,何将其中两成、一二○○万美元作为个人投资的股款。
检方控何另指示永丰余、元太科技各借八五○万美元给李俊杰,作为预付租赁「一七八八大楼」办公室九年期租金,后再改以购买「Giant Crystal」可交换公司债掩人耳目,两笔共七七○○万美元的非常规交易,损害永丰金股东利益。
一审廿名被告中十一人有罪,法院以何身为集团实际决策者,违反金控负责人忠实义务,判八年六月刑。检方和被告皆上诉。
高院认为,一审认定永丰金二○一七年四月遭金管会裁罚一千万元,是永丰金所受的损害,但没将可受分配股权利得的期待利益纳入,以何犯证交法加重特别背信罪,加重改判为八年八月徒刑,一审有罪的永丰金租赁公司襄理黄敏惠、办事员陈欣芸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