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要討前員工犯罪所得 釋憲不受理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鸿海二名前员工遭判刑确定,并须没收犯罪所得,二○二一年九月间缴清,鸿海于去年十一月廿五日以刑事确定判决为据,声请发还二人所缴犯罪所得。
北检以声请超过法定请求时间驳回,鸿海不服,先后向台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声明异议、抗告都遭驳。鸿海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七三条第一项、检察机关办理没收物及追征财产之发还或给付执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有违宪疑义。
鸿海主张声请发还、给付没收物、追征财产须于刑事裁判确定后一年内为之权利行使期间规定,抵触刑法没收新制所确立的「被害人保护优先原则」,且一年声请时间明显过短,侵害鸿海财产权,抵触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违反比例原则。
宪法法庭认为鸿海主张声请期间一年过短却没说明理由,不符合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要件。鸿海对确定终局裁定声请裁判宪法审查,性质上是对法院认事用法所持见解争执;另终局裁定理由中指明,鸿海得据以声请发还犯罪所得的刑事确定判决确定后,最高法院曾发函通知鸿海,鸿海于法定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的客观可能性已有所斟酌、考量。
审查庭认为鸿海所指的规定并无悖离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或其他基本权意旨,不符合声请裁判宪法审查法定要件,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