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这项标准正式发布,今起施行!

近日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

使用管理规范》

红河州地方标准正式发布

于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

该标准对餐饮场所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分装要求、配送要求、用户储存要求、使用要求、安全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定,是云南省首个醇基液体燃料规范使用标准。

该标准的实施,将引导醇基液体燃料分销和使用单位落实好主体责任,规范使用醇基液体燃料,避免发生误饮误食及其他安全问题,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红河州醇基液体燃料的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一起来看原文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

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分装要求、配送要求、用户储存要求、使用要求、安全运行维护、应急处置。

本文件仅适用于红河州辖区内醇基液体燃料的储配站、分装站、配送站、运输单位及餐饮经营单位(含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餐厅、酒店、茶楼等),不适用于在文物古建筑物、木质结构建筑物、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设施安装在地上密闭的房间、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8 工业用甲醇

GB 16663 醇基液体燃料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T 37433 低功率燃油燃烧器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

以甲醇等醇类物质为主要原料,利用其燃烧性,用作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餐厅、酒店、茶楼等餐饮场所用的液体燃料。

3.2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

用于可重复盛装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常压钢制焊接瓶,容积不大于80L。

4.基本要求

4.1 产品

4.1.1 餐饮场所用醇基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 GB 16663 的有关规定,醇基原液应符合 GB/T 338 的有关规定。

4.1.2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应添加无机盐、重金属、卤代烃、硝基化合物,不应添加与醇基原液产生化学反应的物质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的物质,生产单位或储配站应在出厂前统一加入食品添加剂亮蓝(0.03‰的蓝色醇溶性染料),起警示作用,食品添加剂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有关规定。

4.1.3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中不应含有影响燃烧灶具及附属管路设施安全运行、影响人体健康和增加环境污染的添加物。

4.1.4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阀门、管路及附件应适用于甲醇,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4.1.5 餐饮场所用醇基燃料的供货单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

4.1.6 餐饮场所用醇基燃料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

4.1.7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存、运输应使用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

4.2 使用单位

4.2.1 使用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并保留相应培训教育记录。

4.2.2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检维修制度,落实检维修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4.2.3 使用单位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保存相应记录。

4.2.4 使用单位应在醇基燃料储存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中毒”等安全警示标志。

4.2.5 使用单位应对醇基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保留相应记录和台账,保留时间不少于两年。

5.分装要求

5.1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分装站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5.2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配站和分装站,应建立完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应采用电子信息化充装管理系统对充装过程进行记录和监控,应建立钢瓶充装、周转、使用追溯系统。

5.3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储配站和分装站应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质检人员、充装人员、信息化管理员等人员。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4 槽车不应直接向钢瓶充装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充装时充装管路和醇气回收管路应与钢瓶气、液相接口形成密闭管路。

5.5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钢瓶充装系数不宜超过0.80。

5.6 应采用防止超装的充装设备进行充装。可用电子充装秤方式进行充装。

5.7 充装完成后,对钢瓶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标签,充装合格标签应标明如下内容:

a) 醇基液体燃料浓度;

b) 充装时间;

c) 充装质量;

d) 充装后总质量;

e) 充装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

5.8 钢瓶充装完毕后,应关闭阀门,并检查气、液相阀是否泄漏。

5.9 运输车辆的钢瓶装卸宜使用高平台、采用液压升降尾板等方式进行作业。

6.配送要求

6.1 零售供应站

6.1.1 零售供应站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6.1.2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零售供应站应建立完善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宜的配送服务人员,完善配送服务的管理和安全作业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标准。

6.1.3 县市行政区域内宜采用统一配送。

6.1.4 零售供应站应建立完善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信息、钢瓶编号、位置、钢瓶出入库等相关信息。

6.1.5 零售供应站应制定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

6.2 配送人员

6.2.1 送人员选择身心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配送工作,配送人员与零售供应站签有劳动合同。配送人员佩戴统一标识的工作牌,接受用户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6.2.2 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配送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配送人员应了解所配送的钢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

6.2.3 配送人员在配送中应检查钢瓶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2.4 配送人员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3 配送及装卸

6.3.1 零售供应站到终端用户的运输,应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6.3.2 零售供应站对从事配送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3.3 配送车辆装载,应符合核定装载量,不应超载。运输钢瓶应单层竖放并固定,不应倒放、叠放和悬挂在车厢外。配送车辆不应装载除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作业工具和应急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6.3.4 配送车辆驾驶员应保持通信畅通。

6.3.5 配送装卸时不应摔碰、滚动搬运钢瓶,避免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

6.3.6 配送车辆应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

6.3.7 配送到目的地后,放置钢瓶的地面应平整,防止倾倒或滚动。

6.3.8 卸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钢瓶时,地面应铺设橡胶垫或其他缓冲材料,应轻举轻放。

7.用户储存要求

7.1 在允许使用的场所,用户应根据使用量适宜储存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不宜大于200L。当餐饮场所用醇基液体燃料大于200L时,未使用的钢瓶应设置在独立储瓶间内。

7.2 设在室外的钢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安装应牢固可靠。

7.3 室内储瓶区应满足如下要求:

a) 不应堆放其他杂物,通风良好;

b) 按规范要求设置带声光报警功能的甲醇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c) 电气线路及设备须符合防爆要求,应配备2具以上的8kg干粉灭火器;

d) 零售供应站配送人员应对用户的独立储瓶房间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房间,不应放置瓶装燃料。

8.使用要求

8.1 用户使用安全

8.1.1 钢瓶在室外或独立房间,钢瓶与灶具连接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耐甲醇腐蚀的管材,穿墙时应设置防护套管,墙与套管之间的间隙需作防水密封处理,连接管道与套管之间应用防火胶泥封堵。

8.1.2 管道不应穿越餐厅、办公室、楼梯间等与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无关的房间。

8.1.3 燃料管进入灶具房间后应明设。燃料管应紧贴墙面且与地面平行,管道用卡箍固定。

8.1.4 不应采用向瓶内加压缩空气的方式向灶具供液。

8.1.5 钢瓶的气相口在使用时应配置带阻火器的阀门。

8.1.6 在使用区域设置排气扇或预留通风通道。

8.1.7 存放醇基液体燃料钢瓶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测器设置距地面不高于30cm。

8.2 灶具安装

8.2.1 灶具应符合 GB/T 37433 的要求,应配置熄火保护装置。

8.2.2 钢瓶与灶具之间间距应大于100cm。

8.2.3 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cm。

8.2.4 灶具的边缘与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cm。

8.2.5 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连接管路,中间不应有接口或分支。

8.2.6 钢瓶、燃料管路、与灶具连接安装后,需进行泄露检查。

9.安全运行维护

9.1 所有用户应有明确的运营维护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取得经营资质。

9.2 运营维护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及运行、维护、抢修和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9.3 运营维护单位应设置维保电话,并告知客户,维保人员24小时值班。

9.4 运营维护单位应定期对灶具、燃料管路、钢瓶、气体报警装置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

9.5 用户应正确使用设施和用具,不应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和用具。

9.6 用户不应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9.7 用户发现设施和用具异常,及时关闭阀门,并向运营维护单位报修。

9.8 用户设施需要改迁或拆除时,提前通知运营维护单位,由运营维护单位进行改迁或拆除,用户不应私自改迁或拆除。

9.9 灶具及其配套设施不应私自改动,电路不应搭接其它电器设备。

9.10 灶具不应有锈蚀,管路不应有重物搭挂。

10.应急处置

10.1 运营维护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器材、消防器材、便携式的检测仪器、防护用具等装备,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10.2 使用单位应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10.3 醇基液体燃料事故处置中,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或面罩,使用氯丁橡胶等防甲醇穿透的手套。

10.4 醇基液体燃料浅到皮肤上,用清水冲洗至少10分钟;醇基液体燃料溅入眼中,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0分钟~15分钟,应立即就医。

10.5 在配送过程中发现钢瓶泄漏、燃烧等险情时,配送人员应就近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没有灭火器时可用大量沙土覆盖灭火。灭火后,对于泄漏的钢瓶采取卧放、倒放等方式,使泄漏点处于高处,防止持续泄漏。

来源: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红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