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7年 更三審辜仲諒無罪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长辜仲谅卷入红火案缠讼17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判他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由于本次更三审的无罪判决前,同级法院还未曾有二次无罪判决,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检察官还可以上诉。全案除辜仲谅外,包括时任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时任中信银金融投资处副处长林祥曦也都获判无罪。
针对法院判决结果,中信金控声明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结果,对同仁获取清白同感欣慰。
起诉指出,辜仲谅与张明田、林祥曦利用中信银行向巴克莱银行买进美金三亿九千万元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构债,再将结构债卖给妹婿陈俊哲的红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透过放出利多消息、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使兆丰金控股票上涨。红火公司借机赎回结构债,获得三○七四万美金差额利益,损害中信金控。
更三审认为,红火公司购买结构债的资金、付款,虽来自辜仲谅、张明田、林祥曦和陈俊哲等人的有利安排,且与中信金控积极买进兆丰金控股票导致结构债连结标的兆丰金控股价上涨有关,但红火公司与中信银、中信金是不同法人,中信银以当时公平市价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后,红火因赎回结构债而有差额获利,但「差额获利就是中信银的重大损害」说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