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 检察官接手于法有据

吴景钦

役男洪仲丘关禁闭致死案,引起社会哗然,军事检察官虽陆续向军事法院声押相关人等,惟由于军队封闭性本质,总难让人信服。故家属即要求,应将本案交由地检署为侦查,只是如此的请求,必然会被以法无所据而遭拒绝,惟果真如此?

此次事件,乃是由军士阶层干部,借由现行弊病丛生的军事惩罚制度,而以异常有效率速度,将快退伍的役男洪仲丘关禁闭,既罔顾其身体状况,更无视于法定程序,恣意妄为简直已至无法无天的地步。而这些造成洪仲丘死亡的军士官,即会涉及陆海空军刑法第44条第1项,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长官凌虐部属致死之重罪。只是此等犯罪,乃由多数人借由上命下从的体系及制度缺陷所造成,致属一种典型集体结构性犯罪,而易出现相互卸责的情况。也因此,若将相关人等的责任为相互切割,必陷入人人有分,却也无人该为死亡负责的荒谬情境

虽依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1项,若为现役军人犯陆海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之罪,即须依据军事审判法为追诉与审判,故洪仲丘致死案,自须由军事检察官为侦查与起诉。只是依据军事审判法第50条第3项,军事检察署隶属于国防部之下,军事检察官是否能摆脱军队所强调的服从义务,而来独立行使职权,一向备受质疑。尤其以目前军检对542副旅长的声押罪名,竟是以陆海空军刑法第45条第2项,法定刑最高只为一年的对部属施以法定惩罚以外的轻罪来看,仿佛洪仲丘之死,是天灾而非人祸所造成,致让人对军事检察官的独立性,感到相当的怀疑。

而在大法官释字第436号解释里,既已明确指出,军事审判机关对军人犯罪并无专属审判之权限,致仍应受最高法院所管辖,目前的军事审判法亦为如此之规定。依此而论,在检察权的行使亦属于司法权之一环下,则军事检察官仅在行政上隶属于国防部,但就刑事案件的诉追,仍应受最高检察署的指挥监督。所以,基于检察一体精神,检察总长将洪仲丘案移转给地检署为侦办,不仅于法有据,更可免于军队官官相护的指摘。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