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工会控桃园3名市长参选人迁户籍违法 法界:搞错构成要件

桃园市长选举3名参选人林智坚、张善政、赖香伶在选前将户籍迁移到桃园,工会成员今天到桃园地检署告发3人违反刑法146条。(赖佑维摄)

桃园市长选举3名参选人林智坚、张善政、赖香伶在选前将户籍迁移到桃园,工会成员今天到桃园地检署告发3人违反刑法146条,意图使特定候选人当选,以虚伪迁徙户籍取得投票权而为投票者。对此有检察官、律师认为,根本搞错构成要件。

华航企业工会理事长刘惠宗、理事朱良骏及空服员工会理事长赵刚为支持在2018年参选桃园市长的工会秘书长朱梅雪,将户籍迁到桃园,遭违反刑法146条起诉,并被最高院驳回上诉判刑。今天3人到桃园地检署告发,指林智坚、张善政、赖香伶将户籍迁移到桃园,已经违法刑法146条。

但1名检察官指出,刑法146条是为了不让选举出现不公平的状况,为了参选而迁移户籍,并没有类似问题,工会成员搞错构成要件。他说,过去有多少政治人物因为要参选迁移户籍,若有问题早就被法办了。

律师陈全正指出,刑法第146条第2项规范目的,在于确保选举制度公平运行,但刑法也有谦抑性等原则。他举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号、97年度台上字第6856号刑事判决,实务上已有认为,所图使当选之特定候选人,如属于家庭成员间为支持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竞选,衡诸社会通念,可认为因欠缺实质违法性,而不成罪。

他解释,意图使配偶或父母子女当选而迁籍,还在社会通念所容许的情理范围内。而若某人迁籍之目的,在于想参选、当选某公职而取得法定候选人资格,此部分是否构成「虚伪迁籍」,已有相当争议解释空间,且依实务见解的逻辑,候选人图使自己当选而支持、投票给自己,更应在社会通念可容许的情理范围内,而不应处罚。

他补充,刑法第146条第2项规定所要吓阻的,主要是「选举幽灵人口」所造成选举制度扭曲、妨害民主政治发展等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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