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租6架飞机溢付租金提告民航局要赔1.7亿多元确定

华航向民航局讨溢付租金,法院判决民航局须返还租金1.7亿多元加计利息。(本报资料照片)

华航在1989年到1993年间陆续向交通部民航局租用6架飞机,租约终止后,华航主张多付了租金提告请求民航局返还12亿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依当年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内容,重新计算金额后,判民航局须返还华航租金1亿7872万多元确定。

华航提告主张,当年与民航局签约后,约定由华航分期给付租金给民航局以摊还购机本息,华航依约付清租金或提前付清购机本息时,民航局应将6架飞机所有权移转,后来两造在2002年7月间签立协议书,合意终止系争合约,并依立法院决议变更合约内容。

华航指出,变更内容包括租金数额应依市场租金利率及残值等因素重新调整,且民航局应将溢付租金返还予华航,调整租金后金额12亿4317万1655元本息。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及二审台湾高等等法院都认为,没有溢付租金的问题,都判华航败诉,上诉后,最高法院废弃。

高院更一审改认定,民航局与华航须依照2002年7月5日双方签立的协议书,针对租金计算应依机价扣除飞机残值4.88%方式为调整,依调整后,华航溢付租金1亿7872万8146元,判决民航局须如数返还,并从2011年3月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