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要求潜在买家不得雇用花旗员工 金管会介入调查
目前外传进入第二轮竞标的潜在买家,有中信、国泰、台新、星展、凯基等银行,由于花旗传出要找买主已大半年,因此心情七上八下的花旗员工已陆续开始在金融圈找新工作,如今上述的合约,等于是封杀这些员工想在金融业重新开始的机会,尤其是金融潜在买家们深怕得罪花旗或违约,使上述对花旗员工找工作的「后遗症」已经出来,主要有7种类型,包括:1、在极短时间要求花旗员工一定要同意签署,否则之后无法联络;2、正在洽谈过程中,突然被告知无法续谈,因为已和花旗签约;3、要求必须先离开花旗,才能面试;4、要求先离职一个月再给offer letter,以规避和花旗签署的合约;5、对花旗求职者,多以「现在不方便」回复;6、愿意冒险面谈的顶多是高阶主管,中低阶的花旗人则完全没有机会;7、除非国外总行能作例外处理,否则不能雇用花旗员工。
根据全金联所掌握的同意书内容,花旗要求参与实地查核的银行均必须同意,在签约该同意书的三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招募或雇用花旗的人员为正式员工、顾问或独立承包人员,亦不可鼓励员工取消和花旗之间的雇用关系。全金联质疑,即使是劳基法所规定的「竞业条款」也顶多2年,而花旗要求3年,而且即使潜在买家后来没得标,也必须遵守,要求太严苛之外,更伤害员工向优质金融业者找新工作的机会。
全国金融业工会联合总会指出,花旗向潜在买家要求订定的这道「密约」,已经违反了宪法对于人民工作权的保障,同时也违法了民法71、72条的规定;对此全金联进而指出,花旗经营高层虽然在内部员工说明会上表示上述的条款「仅限于恶意挖角」,但员工私下透过管道所拿到的文件内容字面意思却显然不同,金管会应该要求花旗及其他潜在买家把签约文件交出来检视,看看是否条款的文字内容实际已经限缩了绝大多数的花旗员工向其他金融业者寻求新工作的权益。
全金联进而引述法规说明,民法71、72条规定,即使是法律行为(指花旗与潜在买家双方签定的承诺书及意向书),但倘若里面的要求有违强制或禁止规定,以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风险者,仍属无效;全金联也指出,目前金管会已针对花旗和潜在买家订定的承诺书、意向书等内容进行调查,倘若真有订定这种对员工的「不平等条款」,金管会应要求花旗与缔约的银行解除该条款,甚至应该以此来重新检视是否同意花旗的业务让售计划,才能让花旗员工的就业权益,不受到这种「不平等条款」的损害。
花旗今日亦以董事长莫兆鸿的名义发出最新的员工信,向员工信心喊话,包括也主动提及近来在社群媒体里提及的对于花旗员工转业限制为「不正确」消息,并且指出,先前就已陆续有花旗同仁转战到其他金融业:「可见公司不会妨碍员工的职涯规划。」但在花旗最近与业者签署的「意向书」流出之后,许多员工对此已高度质疑,再加上面谈工作临时遭喊「卡」的员工越来越多,更启人疑窦,对此员工亦高度不满,接下来金管会将如何处理,不仅花旗内部,金融圈更是高度瞩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