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新增9项」禁用成分!贩售、试用最重可处500万
▲食药署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图/达志示意图)
记者赵于婷/台北报导
为配合国际间化粧品管理趋势,卫福部食药署今年公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新增全氟/多氟烷基物质等9项禁用成分,将自114年1月1日实施。食药署提醒,违规业者最重可处500万元,情节重大者,最高可处停业或废止相关登记事项。
食药署在113年3月21日公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新增全氟/多氟烷基物质等9项禁用成分,将自114年1月1日实施,明订化粧品业者禁止制造、输入、供应、贩售、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消费者试用含该等禁用成分化粧品。
▲▼新增9项禁用成分表。(图/食药署提供)
新增9项禁用成分包括全氟/多氟烷基物质(PFAS,共5项13种)、3项过敏物质、1项药品成分。食药署提醒,依《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16条至第18条,违规产品不得供应、贩卖、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消费者试用,且应即通知贩卖业者,并于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内回收市售违规产品,违规之化粧品则应没入销毁之。
违者可依《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22条处2万元以上5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并得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处分或令其歇业、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废止该化粧品之登录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