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地于民 行政院会修法拟放宽地籍清理规定
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地籍清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放宽地籍清理规定。(报系资料照)
为解决现行《地籍清理条例》有关代为标售作业实务上的困难,配合清理实务作业需要,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地籍清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括增加代为标售次数,土地权利人得申请发还已登记为国有的土地,并放宽神明会、寺庙土地申报清理规定,可加速清理作业,更加保障民众权益,促进土地利用。
依《地籍清理条例》规定,神明会等权属不明土地,如逾期无人申请重新登记,将由县市政府代为标售,未能标出者将嘱托登记为国有,权利人可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按标出金额或底价领取价金。考量目前规定代为标售次数最多为2次,但部分土地因有被占用或畸零等特殊情形,致减价标售后仍未能标出,所以修正增加标售次数为3次,以利土地标售与活化利用。
针对未能标出而嘱托登记为国有的土地,因目前规定权利人仅能申请领取价金,但实务上有民众反映,希望能发还其先人所有的土地,本次修法亦配合修正,改以申请发还土地为原则,以落实还地于民,并保障民众既有权益。
内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同时松绑申报清理规定,例如神明会会员因继承变动,可以直接申报更正会员清册,免再经过半数会员同意。寺庙或宗教性质法人原有的土地申报更名,也不限制该土地是否为其使用中,可加速清理作业。
内政部指出,自2008年开始推动地籍清理工作,已协助民众已完成12万余笔土地清理,总值约719亿元;另也提醒仍未提出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尽速向县市政府申办,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为保障被征收土地原所有权人及时行使收回土地的权益,行政院会今日亦通过《土地法》第219条之1修正草案,增订地政机关应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其继承人被征收土地使用情形,让所有权人可以及时行使收回土地的权益,以符合宪法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