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建置碳费专区 10月续办碳费制度说明会

环境部说明,碳费征收对象为公告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年排放量超过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电力业、燃气供应业及制造业,预估征收对象仅约281家企业(500厂),并不包含营建业、住商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等直接影响民生物价的对象,因此碳费开征对于消费者物价指数(CPI)造成的影响并不明显,更不会造成绿色通膨。

环境部表示,该部自9月13日起陆续办理3场碳费制度子法说明会,各界反映热烈,统计透过实体会议及线上参与者已超过1,500人次以上,将规划于10月下旬持续办理北、中、南3场自主减量计划申请说明会,同时经济部也会启动相关辅导机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及辅导,以协助产业能顺利衔接碳费制度。

环境部补充,参与说明会的业者均十分关注碳费计算方式、减量额度抵扣、自主减量计划之申请程序、指定目标选择、优惠费率适用及未达指定目标之碳费追缴等议题,该部除于会中逐一答复业者提问外,也强调碳费制度为减量工具,而非财政工具,鼓励征收对象应优先盘点自身之减量空间并选择可行之减量指定目标后,积极向环境部提出自主减量计划申请,经审查核定后可适用优惠费率,有效降低碳费征收之影响。

环境部进一步说明,自主减量计划经该部审查核定后,事业须每年依核定之年度指定目标(全厂每年减量措施执行进度及须达标之温室气体排放量)执行并提送执行进度报告,符合指定目标者,才能适用优惠费率。倘有因产能变化而影响到指定目标之达成,则须事先提出计划变更申请,透过新增减量措施等方式来达成指定目标。

环境部提醒,若经环境部查核发现事业未依核定自主减量计划之进度执行,该部将依法追缴一般费率及优惠费率之差额,并限期其完成改善,若未于期限内改善,将废止其自主减量计划。

环境部也于会中就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之调整计算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强调我国的「碳费」属于欧盟CBAM定义的有效碳价形式之一,确定可予以抵扣,我国碳费扣抵应缴交的欧盟CBAM凭证数量,至于扣抵计算细节,欧盟预定明年中公布相关法规(包括「第三国支付的碳定价如何扣减」及「EU ETS 之下免费核配与 CBAM 制度调和」等),环境部会积极掌握。

与会的业者也十分关心台版CBAM的推动,环境部于会中说明,全球75个实施碳定价国家或地区,目前仅欧盟CBAM自2026年起正式实施;英国于今年进行公众咨商,预计2027年正式上路;其他国家则尚在研议中。

环境部指出,参考国际执行经验,均是以国内碳定价制度先行,CBAM在后,我国为稳健实施碳定价制度,已透过排放量调整系数(第一期为0.2)进行高碳泄漏风险对象之排放量调整,以维护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未来台版CBAM的推动也将先从高碳泄漏产品之碳排放强度申报开始,目前相关配套措施(包括申报方式、对象、所涉法规及各国做法等)也正在评估讨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