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罰不罰?法官嚴重歧異 台中地院再有新見解:應考量建立秩序
去年棒球亚锦赛黄牛猖獗,警方专案查缉移送,台中地院就专治黄牛的社会秩序维护法2派见解南辕北辙,一派主张警方诱捕侦查应论未遂不罚,另一派认为扰乱市场应当罚;中院再出现新见解,表示行政罚应考量所欲建立秩序「而非机械式引用刑法既未遂理论。」裁罚江姓黄牛6000元,可抗告。
台中第5分局移送指出,江男2023年12月7日非供自用,以票价1000元购买4张亚锦赛「中华台北-日本」门票,随即以2倍价格,开出8000元转售给乔装买家的警员图利,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黄牛票条款)送办。
台中地院简易庭指出,社维法并无刑法第25条关于「未遂犯」的规定,而社维法的制定,是为取代经宣告违宪的违警罚法,立法初期各界曾对应采行政法(行政罚)或轻犯罪法(刑罚)模式争论不休,最后以延续违警罚法作法,采行政法定案。
简易庭说,本件江男违反黄牛票条款,其立法时并非和刑罚类似的「轻罪」行为,再参考2023年5月31日修正的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条之1第2、3项规定「将艺文表演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处票面额10至50倍罚锾。以虚伪资料资料或不正方式,利用电脑购票,处3年以徒刑。」
简易庭解释,从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条之1,可明确分辨第2项属行政罚,与社维法第64条第2款(黄牛票条款)都是处罚贩售票券行为,可见应属行政罚。
简易庭也参考已故大法官吴庚、学者王服清及李惠宗著作,就有关行政罚是否处罚未遂,最高行政法院多认为行政不法无既、未遂之分,并建立「重要阶段行为理论」及「一个整体不法行为理论」,且若将刑事法既遂理论,套用行政不法,对公益有过度牺牲会使行政成本过多等负面影响。
简易庭认为,行政罚既、未遂的标准,应考量行政所欲建立秩序,积极管制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而应从宽认定,「而非机械式引用刑法既未遂理论。」
简易庭审酌,球赛、演唱会多具独一无二特质,若无事前查缉防堵,事后才追究行政不法,则该次票券贩售公平交易秩序难已达成,因此已着手实施招揽兜售、网路标售行为,而达重要阶段的行为,即得以处罚,裁罚江男6000元罚锾,4张票券没入。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