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先离婚再娶妳」!男老师趁校外教学...溜进房拐高职妹上床

▲男老师诱拐女学生上床。(图/示意图当事人记者黄克翔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在南部某高职任教的35岁施姓男老师日前与17岁女同学大谈师生恋,就算结婚之后也继续劈腿偷吃。之后女学生感到心冷,才把此事告知家长并怒控施男性侵,学校调查后以违反《教师法》规定将他解聘,施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打脸,判决败诉。施男过去担任该校的教师兼训育组长,当时他已有论及婚嫁女友,2016年2月间,他利用带学生出国教育旅游机会,连续两个晚上都到女同学的房间发生关系回国之后便开始交往,但1个月后,施男就与女友结婚,他向女学生表示,「我还是很爱你,我可以先跟她结婚,再跟她离婚,之后我可以娶你啊」。

女学生基于对施男的信任,便相信这个说法,两人之后继续维持性关系,直到隔年6月才被女学生的家长发现,向学校反应并提告施男性侵。不过,屏东地检署调查后认定,女学生控告施男性侵罪证不足,这个部分判决处分不起诉。

学校则是成立了性平会调查,虽认定施男没有性侵行为,但是已经违反《教师法》中的「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再加上情节重大,于是在2017年8月移由教评会审议后将施姓教师解聘。

▲男老师已婚却仍劈腿女学生。(图/视觉中国CFP)施男不服解聘处分,愤而提告。他表示跟女学生之间是你情我愿,依教育部函释认定属于「私德争议」,另外,《教师法》第14条在2013年修正后,条文改为「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但是他仅有谈师生恋,且检方对性侵部分也处分不起诉,并没有违反其他法令,因此校方不能用「违反相关法令」的理由将其解聘。

施男更搬出「大法官第702号解释」认为,校方将他解聘并处分终身不得再任教职,此举违法剥夺了工作权,害他无法再获得任何学校聘任,到现在都没有工作,只能在家照顾刚出生的婴儿,原处分手段显然过重。

对此,校方反驳,施男不只有发展师生恋,还和未成年女学生持续发生性关系,甚至婚后1年多还继续交往,除了施男自己涉嫌触犯通奸罪外,更让女学生陷入触犯相奸罪的法律风险,这样的举动有损师道,更有违专业伦理,对学生人格发展及学校声誉影响甚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也表示,因应司法院释字702号解释而修正的教师法第14条,并没有排除教师违反专业伦理以及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案件类型,而施男所提出的教育部函释,也并未界定师生恋仅属私德争议。

合议庭更提到,该函释列举的情形为「与18岁以上学生发生师生恋」,而施男利用校外教育旅行的机会,与当时「未满18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因此无法类比适用。合议庭,施男明知不得与学生发展有违专业伦理的关系,却仍利用职务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已构成《教师法》解聘要件,且情节重大,因此驳回施男请求,维持解聘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