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大法官释宪 立院三读欠税滞纳金不加计利息
大法官释宪指出,「逾期缴纳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前者合宪,但滞纳金再加征利息的部份,属违宪应立即失效。因此,立法院26日三读通过,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及规费法中滞纳金、滞报金及怠报金加征利息规定,与遗赠税法中的部份一同取消。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46号指出,要求缴交滞纳金,是督促国人于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税义务手段,未违反宪法保障财产权和比例原则规定,但对于滞纳金再加征利息的部份,大法官认为滞纳金是政府为督促民众如期缴纳税捐而设,并无再加征利息余地,且滞纳金兼具迟延利息的性质,如再加征利息,是对应纳税额迟延损害的重复计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宪法比例原则,也和宪法保护人民财产权相违背,属违宪,应立即失效。
因此,财政部一并重新审查《遗赠税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货物税条例》、《烟酒税法》及《规费法》相关条文,将滞纳金加征利息的规定删除。
三读条文也明定,如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纳税义务人的情事,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间缴清税捐,可在原因消灭后10天内,提出具体证明,向税捐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加征滞纳金。
据财政部统计,从2012年至2016年,滞纳金、滞报金及怠报金加征利息,总计2.8亿元,换算每年影响金额约5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