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柜屋不断震动!她开门惊见「男友激战小三」 衣服散落一地
▲陶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却遭到驳回。(图/示意图,无关本案/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一名陶姓女子与男子「阿宏」(化名)为男女朋友,但她却发现对方与另名女子「花花」(化名),在某处货柜屋发生性行为,而气愤的陶女当下也拿出手机拍照,事后也将照片上传到网路、转传给花花的友人。对此,台南地院审理后,依法判其8月徒刑,而案经上诉二审后,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原判决并无不妥,驳回其上诉。
判决指出,陶女日前刚好有事要去找阿宏,但却在台南某个日租货柜屋内,当场撞见阿宏、花花正衣衫不整地交欢,而陶女见状后先是傻在原地,接着就气愤地拿出手机,基于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之犯意,拍下花花全裸的影照。陶女拍下照片之后,又透过脸书将这些照片传给花花的4、5名友人,以此方式供多数人观览,散布这些隐私照片。
花花得知自己的裸照被恣意转传后,气得马上报警处理,法官勘验各项证据后,认为陶女的犯行堪以认定。法官认为,陶女的行径已经严重侵害到花花隐私,造成对方极为严重之伤害、破坏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审酌其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之后,依犯无故以照相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月,又犯散布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判处有期徒刑6月;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罚金,得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一日。
陶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并表示当时自己收入不高,且照相的理由是因为当时非常生气,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拍照并不是为了赚钱,事后自己也深感后悔,希望法官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缓刑。对此,二审法官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用法、量刑均无违法或不当,因此驳回陶女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