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賠償收入稅務處理分析
日常经营中因仓储、运输等第三方管理不当,导致货物毁损、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台商通常会向物流公司或其他责任方索取赔偿,从而取得货物毁损赔偿收入,这时财务人员普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收款,其实从税法角度分析,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合规。
一、不构成增值税意义上的「视同销售」
有些企业担心收取赔偿款等同于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货物或应税服务的转移,并具有对价性,但典型的赔偿金情形中,企业并未向对方交付新的货物;赔偿金也非货物交换的对价;更不会产生新的交易行为,因此,单纯取得货物毁损赔偿金不会构成增值税视同销售。
二、赔偿金不属于销售收入、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从业务实质看,货物毁损、丢失后取得的赔偿金,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因对方违约、过失或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
2、目的在于弥补既有损失,而非交换新的货物或服务
3、不对应新增的销售行为
所以企业收到的赔偿金本质上是一种损失补偿,不是销售对价,不属于交易收入。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前提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取得对价。货物毁损、丢失取得的赔偿金,既不属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因此收取的赔偿金不需要也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可以开具收据。
三、无需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律规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1、货物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
2、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3、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收到的赔偿金不属于上述特定情形,无需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只要台商取得经济利益,能以货币计量且实际增加了企业资产即构成应税收入。货物毁损、丢失取得的赔偿金应计入企业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正确处理方式
在不开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通过以下资料完成合规入帐与税务留痕:
1、合同中关于赔偿或违约责任的约定
2、事故或损失情况说明
3、双方确认的赔偿协议或函件
4、银行收款凭证
这些文件构成完整、可解释的证据链,在会计处理上,赔偿金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帐务、税务逻辑一致,也避免了多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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