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迟延利息 巨额所得税上身

有位民众的祖父生前跟政府打了10多年收回征收地官司,一直到该民众继承后判决才确定,政府虽一次给付多年迟延利息3千万元,却也因利息算所得,一次又被课走821万元税金。图为示意图。图/本报资料照片

征收土地相关规定

被继承人死后发放的法定迟延利息,不算遗产,要并入继承人年度所得课综所税。有位民众的祖父生前跟政府打了10多年收回征收地官司,一直到该民众继承后判决才确定,政府虽一次给付多年迟延利息3千万元,却也因利息算所得,一次又被课走821万元税金。

一位萧姓女子的祖父生前有一笔土地,被彰化县政府依都市计划新设校地征收,后来因县府未于核准计划期限前依征收计划使用,她的祖父于是在91年间向县府申请照原征收价额收回土地,但被县府驳回,于是双方打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萧女祖父于95年死亡,官司改由萧女承受,最后法官于105年判决萧女胜诉,命县府赔偿萧女4,627万余元的损害赔偿金及按年息百分之5计算的利息3,001万余元,款项于107年给付。

后来萧女在申报107年度综所税时,仅列报有取得损害赔偿金及利息,但利息未缴纳所得税,于是国税局重新核算综合所得净额3,010万余元,应补税额821万余元。萧女不服提起复查及诉愿均遭驳回,于是提起诉讼,一路告到最高行政法院。

萧女主张,赔偿金跟迟延利息是她的祖父因收回被征收土地事件对县府的损害赔偿债权,依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均应属免纳所得税范围。

萧女强调,迟延利息是按期计算的金额,原应按期给付,却因县府怠于按期给付,以致累积为一次性的总额给付,造成单年度所领取的金额必须按最高课税级距40%计算。因此,如果无法按逐年扣缴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也应是县府,再由县府依情形向她追偿。

中区国税局主张,萧女因继承她祖父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该迟延利息的请求权是在105年11月法院判决确定才具体存在,并由萧女受领。因此,判决确定前的203万余元利息可列入她祖父的遗产,但剩余3,001万余元就属她祖父死后所产生的所得,应课征年度所得税。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法定迟延利息是金钱债务因给付迟延,债务人所应付的利息,是属于原本债权所产生经济成果的代替,自应成为课税所得的范围。另外,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消灭,无法为权利主体,继承人就继承事实发生后遗产所生的孳息,也不在遗产范围,而属于继承人的所得。据此,最高法院驳回萧女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