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通报七起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江城日报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七起典型违法案件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我市相关企业、个人守法意识,维护城市市容管理秩序,现将我市城市管理领域七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吉林市某公司在装修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置前5日内,向市、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依据《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纠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崔某施工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沿途散落、泄漏案。

崔某在运输建筑垃圾造成沿途散落、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运输施工物料、建筑垃圾、炉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的车辆不得沿途散落、泄漏。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造成散落、泄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改正,并处以其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崔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郭某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污染路面案。

郭某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车辆造成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其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由于此带泥上路行为情节严重,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郭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何某运输石子车辆未按规定封闭案。

何某运输石子车辆未按规定封闭,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运输施工物料、建筑垃圾、炉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封闭。

依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二款之规定: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散体车辆未封闭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其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何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刘某未经批准擅自运输处置(倾倒)建筑垃圾案。

刘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建筑垃圾及炉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处置前5日内,向市、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处置。

依据《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及炉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纠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刘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昌邑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查处某公司擅自张贴广告,且情节严重案。

某公司未经批准,雇用社会人员擅自在住宅区域单元楼道墙体、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粘贴广告,粘贴数量较大,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市容,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

根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五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其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组织者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立即清理,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李某擅自张贴广告案。

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小区周边墙体上粘贴广告,内容为制作、修理卷帘门,影响市容环境,其行为违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

根据《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五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立即清理,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