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產之爭】兒子繼承家產卻早逝...媳婦繼承遺產,卻將婆婆拒之門外!

图/达志(示意图非当事人)

莉娟姐从来没想过,自己年过60岁会落入这步田地。儿子还小时,前夫就出轨,当时他们共同经营一家川菜馆,好不容易做出点成绩,他竟然就爱上年轻女服务生,两人还趁午休时明目张胆去约会。

她记得有一天午休,终于忍不住跟踪前夫,看他们手牵手走进宾馆,她竟怕人发觉而冲回店里,躲在仓库等待滚烫的眼泪冷却时,是10岁的儿子走进阴暗中抱着她说:「妈妈不要怕,我会保护你!」

正是那一刻,给了莉娟姐离婚的勇气,她在前夫离开后独力经营餐厅,儿子高中起就利用假日来帮忙,大学更特意念了企业管理,希望退伍后就能接班。

退休享清福,独子骤逝全变调

儿子接手后将小餐馆生意做大,还去注册了商标与品牌。她见儿子做得有声有色,自己乐得退居幕后,商标和公司自然都是登记儿子名下,反正将来也是要留给他…

儿子30岁那年结婚了,不希望她再操劳,允诺每月给10万元孝亲费,让她可以到处走走、享享清福。她不愿干扰小俩口生活,在儿子结婚时就买了一户房子给他,自己住在同社区,亲子保持互动但仍有各自空间。

图/达志(示意图非当事人)

朋友们都说,莉娟姐真是好福气,儿子孝顺、媳妇乖巧,结婚没两年就让她抱孙。但是没想到,某个清晨儿子在高速公路遇上致命车祸,赶到医院时,身躯已冰冷…

头七、七七、百日…每一天对莉娟姐来说都是浑沌与黑暗,她打起精神想打理停业3个多月的餐厅,为5岁小孙子坚强下去,可是才走到店前,媳妇家人竟拉下铁门阻止她进入,说媳妇继承了儿子的财产,其中也包括这家店…。

名店创办人离世,争产、争商标常见

传统华人社会对于遗产、分产总有禁忌,许多人也以为自己家业不大、家产不多,有什么好规划?但其实台湾中小企业不在少数,有些名店一开始只是父子经营,但随着家族开枝散叶,一旦创办人离世,争产、争商标等状况屡见不鲜。

像莉娟姐这样的经营权之争,就是一个案例。莉娟姐虽是餐馆创办人,但当初成立公司、申请商标时,都登记在儿子名下,也因为最初餐馆营收并不大,并无划分股权,母子之间都是简单作帐,再取一部份营收做为开销。

但儿子过世后,因为与太太有1子,因此名下餐馆(股权)与房产皆由莉娟姐的媳妇跟孙子继承,莉娟姐已无任何主张权利。也就是说,除非媳妇念在旧日情分奉养婆婆,否则莉娟姐再也拿不到何孝亲费。

「这太不公平了!」莉娟姐想打官司,以「撤销赠与」名义取回餐厅股权和当初送给儿子的房产,但实务上却不容易…

图/达志(示意图非当事人)

换言之,莉娟姐早在5~6年前就将房子赠与儿子,已超过行始撤销权的1年时效,况且儿子生前也没有任何「故意侵害之行为」以及「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于情于理,都没有足以撤销赠与的事由。

另根据民法第1114条规定,「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换句话说,如果公婆与媳妇/岳父母与女婿同住,彼此之间是有权利要求对方扶养自己的;而且姻亲关系不会因为夫妻一方死亡而消灭,只有离婚或是婚姻关系撤销才会解除。

莉娟姐当然可以向媳妇请求履行扶养义务,但她未与媳妇同住,自己名下也有资产,加上孙子未成年无法担负扶养义务,身边还有兄弟姊妹等「可以负扶养义务的亲属」,所以媳妇也不构成遗弃罪。

财富传承工具多元,「直接送」争议多

资诚家族及企业永续办公室协同主持律师郑策允指出,在这个案例中,股权由媳妇、孙子继承并无争议,就算阿嬷主张自己是品牌创办人、想撤销当初的股权赠与,也欠缺「撤销赠与」的事由。

他举例,如果第1代送房产给第2代,除非第2代对赠与人有「故意侵害之行为」,如不肖子对父母家暴,且伤害罪成立,法定可以撤销;否则一般赠与若无正当事由,恐怕很难拿回来。

「股权是谁的,就是谁的;要救,从头就要救了!」郑策允坦言,企业无关规模大小,只要有人、有财产,就会遇上问题。他建议,家族企业在传承时可透过信托,而非直接赠与,「股权为受托人(儿子)持有,受益人是小孩(孙子),那今天发生这状况,股权的管理者可能还是阿嬷(委托人)。」

郑策允说,即便是中小企业,也要考量股权的管理、会不会被移转等问题,「(股权)透过不同方式送,最终还是流到他身上去,但控制力是经过思考的。」

另外,不少长辈会在儿女新婚时赠送房子,可一旦受赠人发生不幸,而孙子年纪尚幼,小孩权益的确可能受损。其实父母可在赠与时要求儿女立遗嘱信托,若一旦不幸发生,受益人仍为配偶与孙子,但信托财产交由阿公、阿嬷管理,这些都有工具可以事先规划、运用。

本文转载自《幸福熟龄》,原文为:独子继承家业却早逝,媳竟断往来…单亲妈泣「不公平」!律师揭传承迷思:「这样做」保障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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